“落地簽”不是說走就走 游客無簽證登機遭拒
2014年04月21日09:21 來源: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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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地簽
文某在網上預訂了武漢至曼谷的直飛航班機票,但因其所持護照無泰國簽證,辦理登機手續時,被天河機場人員拒絕。男子起訴天河天場,市中級法院昨日將其駁回。
文某與5名朋友在網上預訂了某航空公司武漢至曼谷的直飛航班機票,前往泰國旅游。2012年12月26日,一行人在天河機場檢票換登機牌時,機場工作人員發現他們所持護照無泰國簽證,將此事交由某航空公司武漢站處理,站長向其出具了書面情況說明,內容是:文某等6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但無任何簽證前往泰國,由于中國邊檢不允許無泰國簽證的中國公民個人出境去泰國“落地簽”,故他們沒能搭乘該次航班。
之后,文某等6人于當日搭乘武漢至廣州的航班,又從廣州乘車至珠海,輾轉到澳門搭乘飛機前往泰國。因此文某多支付了機票費用520元、其他交通費用900元、住宿費477元。
2013年5月28日,文某將天河機場起訴至黃陂區人民法院。文某稱,由于天河機場的原因導致他不能按計劃旅行,不僅造成經濟損失,精神也受到傷害。要求判機場向他賠禮道歉,賠償其經濟損失6661元,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元。
天河機場有限責任公司辯稱:沒有參與文某出入境手續的辦理,旅客出入境手續辦理工作不是機場經營范圍,文某起訴主體錯誤。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權限在邊防檢查站,與公司無關。
一審法院認為,天河機場公司,其經營范圍是機場營運、航空客貨運輸代理服務、航空售票代理、航空器維修倉儲服務等;包括某航空公司在內的其他航空公司在某機場航站樓內設有檢票柜臺。該航站樓還設有中國邊防檢查機關。
文某雖然購買了去曼谷的航班飛機票,但是僅憑飛機票不能搭乘該航班出境去泰國曼谷,文某出境的權利依法應當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和相關規定的約束。文某出境受阻并不是機場工作人員所致,故文某基于不能登機而改變行程產生的相關損失與機場無關,文某主體錯誤的起訴,依法應當駁回。
2013年9月,一審宣判駁回起訴后,文某不服,上訴到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規規定,文某作為非公務人員,在未取得入境國的簽證或入境許可證件的情形下出境,該地面服務公司或某航空公司武漢代表處的工作人員不予辦理登機牌手續,是合法的行為。一審法院駁回起訴并無不當。市中級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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