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旅客憑工作證、介紹信可申辦臨時乘機證明
近日,民航局調整旅客申辦臨時乘機證明的申辦條件。申辦臨時乘機證明的證件新增工作證、介紹信,并對現役軍人如何辦理臨時乘機證明做了專門說明。
在調整后的《乘坐民航飛機臨時身份證明》的申辦條件中提及,《臨時乘機證明》僅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不含港澳臺)旅客乘坐國內民航飛機時作為有效乘機身份證明使用,不含其他用途。具備戶口本、駕駛證、社?、暫住證、過期的身份證、護照、過期的《乘坐民航飛機臨時身份證明》、工作證、介紹信以及其他身份證明材料(原件和復印件)之一者,可以申辦《乘坐民航飛機臨時身份證明》。 如無法提供上述身份證明材料的,旅客應如實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證號、戶籍所在地、家庭住址、同戶籍親屬人員情況等相關信息,F役軍人如果辦理臨時乘機證明需要提供單位保衛或政治部門出具的介紹信原件。
此外,對安檢中發現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或使用偽造、變造身份證件的旅客;外籍和港澳臺地區的旅客;非申辦旅客本人;根據申辦人提供的材料經公安機關核實不符的或無法證實是旅客本人的;無法通過公安網絡查詢申請人信息的公安部門都不會給予辦理。
據悉,有效乘機身份證件的種類包括:中國籍旅客的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軍官證、武警警官證、士兵證、軍隊學員證、軍隊文職干部證、軍隊離退休干部證和軍隊職工證,港、澳地區居民和臺灣同胞旅行證件;外籍旅客的護照、旅行證、外交官證等,以及民航總局規定的其他有效乘機身份證件。如果您的相關乘機證件遺失,可以前往機場派出所辦理臨時乘機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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