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機場重申:“充電寶”嚴禁乘機托運
國際空港信息網2014年8月19日消息:自從8月7日民航局發布《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后,白云機場安檢部門嚴格執行公告要求,加大了對“充電寶”的查截力度,據統計,日均開包檢查行李數量從原來約100件猛增到近1000件。白云機場再次呼吁,“充電寶”嚴禁乘機托運,隨身攜帶限2塊。
據了解,行李需要開包檢查的大多數是“充電寶”安檢專業人士介紹,時下正值夏季高溫酷暑天氣,不符合規定或無標識的“三無”充電寶,在密閉、高溫的環境下或在裝卸運輸過程中,極容易產生短路、爆炸等現象,對飛行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民航局此次出臺的公告及此前關于鋰電池運輸攜帶規定,明確指出旅客攜帶的“充電寶”應當視為備用鋰電池,不可隨行李托運;隨身攜帶數量不能超過2個,在飛行中不能使用并保持關閉狀態;對于超額或超量部分電池,安檢部門建議旅客請送行人帶回或自行處理。
白云機場再次呼吁提醒:“充電寶”嚴禁托運,請廣大旅客自覺遵守民航有關乘機規定,以免因攜帶違禁品而延誤行李運輸,影響航班飛行安全。
鏈接:民航局《關于民航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規定的公告》
充電寶是指主要功能用于給手機等電子設備提供外部電源的鋰電池移動電源。根據現行有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和《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旅客攜帶充電寶乘機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充電寶必須是旅客個人自用攜帶。
二、充電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攜帶或隨身攜帶,嚴禁在托運行李中攜帶。
三、充電寶額定能量不超過100Wh,無需航空公司批準;額定能量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經航空公司批準后方可攜帶,但每名旅客不得攜帶超過兩個充電寶。
四、嚴禁攜帶額定能量超過160Wh的充電寶;嚴禁攜帶未標明額定能量同時也未能通過標注的其他參數計算得出額定能量的充電寶。
五、不得在飛行過程中使用充電寶給電子設備充電。對于有啟動開關的充電寶,在飛行過程中應始終關閉充電寶。
上述規定同時適用于機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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