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誤8小時耽誤與家人團聚 狀告祿口機場索賠
日前,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了《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對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誤處置做了詳細規定,其中包括航班停機坪延誤需半小時通告一次動態。
而登機時間的一再延誤,使得航班延誤引發的糾紛在全國多地機場頻發。昨日,南京中級人民法院就開庭審理了乘客認為機場方面沒有做到半小時通報一次動態等管理責任,而把機場告上了法院。
案情:航班延誤8小時,乘客狀告機場
去年5月17日,借著休年假的機會,市民張先生終于等到了出境與家人團聚的時間。這趟赴美的行程,原計劃為7天,從祿口機場前往香港轉機,目的地是紐約。
到達機場后,當時登機口的工作人員告知張先生,航班要延誤,具體登機時間暫時不確定,原因是香港下暴雨了。隨后機場又通知登機時間更改了兩次,第一次是傍晚6點多,第二次則到了晚上10點多。等張先生最終登機,已經到了晚上11點多鐘。這導致張先生的探親時間“縮水”了一天。
從美國回來后,張先生開始討說法,狀告機場,并提出了三項主張:要求祿口機場以書面道歉形式承認存在工作失誤,并說明飛機延誤起飛的真相,以及要求退還本次飛行的機票費用9000元。另需補償1000元誤工費以及1000元精神賠償金。
南京中級人民法院昨日開庭審理了此案。張先生稱,根據我國《公共航空運輸服務質量》和《公共航空運輸服務質量評定》兩項國家標準規定,航班延誤后機場方面需要每隔30分鐘向旅客通報一次,延誤2小時以上的需要配餐。而延誤超過4小時的,要安排休息。
而當天他所聽到的航空公司的延誤通報,只有登機前一個多小時的機場工作人員口頭告知,以及下午4點一刻左右和傍晚6點多鐘的兩次通知,違背了半小時通報一次的規定。
而在用餐方面,除了12點多安排的一次中餐,接下來的6個多小時里未有安排。直到乘客發生抱怨,機場方面又在2個小時內,安排了三次用餐。而在安排休息這項服務來看,張先生也認為很不合適。實際延誤時間超過了8個小時,機場方面也沒有安排乘客去附近的賓館休息。
辯論:機場與乘客有無合同關系?
針對張先生的說法,祿口機場方面的代理律師反駁稱,機場方面只是根據與航空公司的協議,為旅客提供相應的服務,與張先生并不存在服務合同關系。因此張先生即使要告,也應該告航空公司。
張先生對這個說法并不認可,他認為機場是為航空公司提供地勤服務的,如果機場工作有失誤,服務不到位,乘客自然該找機場理論。而且機票上也載明了費用中包括數百元的機場建設費。
對航空公司未按半個小時通報一次航班延誤信息,機場方面的代理律師稱,機場在當天已通過滾動的電子屏幕、廣播以及登機口工作人員的小喇叭的形式,每隔半小時播報了。而當法庭要求出示這方面的證據時,機場方面表示無法提供,而是要求張先生舉證。
至于為何第一次沒明確告知航班預計要晚上10點才能起飛,機場方面解釋稱,按照此前跟航空公司的溝通,延誤不會這么長。后來,當延誤航班的飛機到達祿口機場后,因機組人員工作時間已滿,不能超時飛行,航空公司又從香港重新安排機組人員過來,因此才耽誤了時間。
昨日法庭審理后,因雙方均需要補充證據,法院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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