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3月1日起施行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
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貨主提供相應服務的,將被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2月12日記者獲悉,《江西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3月1日起施行。這是江西首部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政府規章。
大量旅客滯留時快速安全疏散
《辦法》規定,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應當共同為旅客和貨主提供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和貨主提供餐飲、住宿等服務,給予經濟補償。因延誤或者取消航班,造成大量旅客滯留機場等情況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通報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場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機場旅客滯留情況,組織有關部門調集運能,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不按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貨主提供相應服務的,由地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人員不得任意抬高物價
按照《辦法》,機場區域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經營性業務,機場管理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有償轉讓經營權。機場管理機構應當與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個人簽訂協議,明確其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范和責任等事項。取得經營權的單位、個人在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工商、價格等主管部門的監督,不得任意抬高物價,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不得銷售假冒偽劣商品。
機場管理機構組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制定行業服務標準,應當符合服務規范的要求,保證服務質量,并向社會公布。
公布投訴方式限期回復投訴
《辦法》規定,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其管理的公共設施的維護,由于機場管理原因,造成旅客、貨主以及駐場單位損失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賠償。
機場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駐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訴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對旅客、貨主的投訴及時予以答復,難以及時答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出租車不得拒載按規定打表
按照《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客運服務規范,攜帶客運資格證件營運;在規定的區域停靠、候客、載客,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拒載;執行收費標準并且出具車費發票;按照規定使用頂燈、計價器等客運服務設施。
禁止未取得合法營運資格的車輛在機場區域從事經營性運輸活動。禁止將營運車輛交給無運輸資格證件的人員使用。禁止無正當理由將乘客或者貨物移交他人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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