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航飛機租賃涉暗箱操作 金融公司高管落馬

在南方航空腐敗窩案中,原AIRLOG公司、HLC公司的實際控制人何惠玲,在與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業務合作過程中,利用自己與南航公司領導層的關系,多次幫金融公司取得南航公司的飛機租賃項目,并從中獲得高額的項目公關費用。為了持續業務合作關系,她先后多次向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副總裁吳榮樣(另案處理)、總裁王翀(另案處理)行賄港幣1750萬元,向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航空部總經理許世德(另案處理)行賄人民幣41.1萬元。昨日,何惠玲涉嫌行賄罪案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庭上何惠玲只認單位行賄罪,不認個人行賄罪。
2007年至2008年,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數次采取競標方式引進一批經營性租賃客機投入航線運營。2007年年中的一天,何惠玲經時任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副總裁吳榮樣介紹,找到時任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總裁王翀,稱其跟南航公司領導關系很好,可以通過這層關系從中運作,為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取得南航公司的飛機租賃項目,事成之后,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需向何惠玲支付運作項目的公關費用。王翀答應何惠玲的要求,并通過會議形式確定委托AIRLOG公司運作該項目。
2007年下半年,何惠玲利用南航公司領導層的關系,通過向南航公司分管領導打招呼、向具體經辦人員獲取競標信息等方式,幫助深圳金融租賃公司在南航公司飛機租賃競標過程中中標,取得南航公司4架飛機的租賃業務。
為了以合法形式向何惠玲支付公關費用,深圳金融租賃公司與AIRLOG公司簽訂了第一份合作協議,約定按照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收取南航公司飛機租金0.5%的比例,以咨詢服務費的名義向何惠玲支付費用。
從2007年8月開始,深圳金融租賃公司根據約定的比例分多次向何惠玲支付費用。
在此期間,南航公司仍有新的飛機租賃業務需求,何惠玲繼續利用南航領導層的關系進行運作,為深圳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謀取更多的業務。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王翀通過吳榮樣找到何惠玲提出要求,稱她在之前取得4架飛機租賃業務過程中所起作用不大,不應收取高額公關費用,若想繼續運作該項目,應將她從深圳金融租賃公司獲取公關費的50%作為好處費送給王翀和吳榮樣。
2007年年底至2008年,何惠玲幫深圳金融租賃公司先后取得南航公司9架飛機的租賃業務。2010年左右,何惠玲按照約定將港幣1750萬元送給吳榮樣,而吳榮樣將其中的1200萬元歸自己所有,其余的550萬元轉交給王翀。
2011年,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得知南航公司需要租賃一批E190飛機后,吳榮樣找到何惠玲,讓她繼續按照前二次合作的模式來幫助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取得E190飛機租賃項目。于是何惠玲按吳榮樣的要求,新注冊成立了HLC公司,以HLC公司的名義與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交付監造服務協議,約定HLC公司應當提供20架E190飛機的交付監造服務,確保飛機完全符合要求,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以每架飛機稅后10萬美元的標準向HLC公司支付監造服務費。
檢方認為何惠玲無視國家法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上,何惠玲表示她只認單位行賄罪,不認個人行賄罪,并對檢方指控的咨詢服務費的金額有異議。
目前,此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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