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航空學院被曝為虛假大學 能3倍索賠嗎?
2015年3月至今年9月,共有700多名學生懷抱翱翔藍天的夢想,在繳納上萬元的學費后,到重慶航空學院深造。然而,重慶航空學院是一所沒有招生資質的虛假學校,日前已被有關部門勒令關閉,學校負責人被公安機關控制,學生全部失學返家。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對此展開調查。
虛假學校被曝光
9月14日,重慶市教育委員會發布公告稱,重慶航空學院、重慶護士專業學校等6所學校為虛假學校,不具備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資格,并提醒學生和家長,警惕各類中職教育招生欺詐行為。
看到公告的學生家長陸續趕到學校討說法,并向公安機關報案。重慶市教委、公安局、兩江新區管委會等部門隨即成立聯合工作組,進駐學校。聯合工作組組織學生、學生家長及學校負責人召開協調會,聽取學生及家長訴求,商議糾紛解決方案,并責令學校盡快將學費退還給學生。學校校長陳豪承諾,將在9月底前將學費全部退還給學生。
“回想這一年多來的遭遇,簡直就像做了一場噩夢,我們被重慶航空學院給害慘了!”10月23日,已失學一個月的田琪(化名)同學告訴記者,她于2015年7月從重慶市酉陽縣第二中學畢業,考取了湖南省常德市職業技術學院的臨床醫學專業,并入校就讀了一個學期。今年3月,她接到一位自稱重慶航空學院招生老師的電話,說該校是國家投資創辦的航空學校,為國家培養、輸送飛行、空乘、酒店、旅游等專業的高素質人才,學生畢業后包分配,收入穩定,待遇豐厚。
從小就夢想當空姐的田琪從常德市職業技術學院辦了退學手續,帶著行李來到重慶航空學院,成為了空乘專業的一名學生,繳納學費23590元。
學生令悅(化名)繳納的學費則高達6萬元。他讀的直升機飛行專業。今年7月,令悅從重慶第二外國語學校畢業,高考分數達到了專科錄取線。暑假在外地旅游時,他接到自稱重慶航空學院招生老師的電話。令悅詢問招生老師:“我并沒有報這所學校,怎么可能進這所學校?”這位老師答復說:“學校覺得你有成為飛行員的潛質,因此把你特招進校。”
來自山西省大同市的學生沈林(化名),則是2015年4月在高三備戰高考時,被忽悠來到重慶的。當時他在班上看到重慶航空學院的一份招生資料,讓他怦然心動,放棄了高考,背上行囊,成為了重慶航空學院飛行專業的一名學生。
數百學生“中招”
沈林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重慶航空學院的招生資料宣稱該校是一所全新的國有民辦航空大學,與飛行學院重慶通用航空培訓有限公司、西南大學、海南航空公司等單位有密切合作,開設有飛行、飛機和航材銷售、無人機操控、空乘、機務等專業,采取訂單培養模式,入學即簽就業保障協議。學生修完全部課程,成績合格,頒發全國通用的畢業證,國家承認其學歷。
沈林說,他在重慶航空學院讀了一年,學的全是理論知識,老師照本宣科,枯燥乏味,其間不斷有學生退學。全校學生最多時有700多人,現有500多人。經常有學生及家長質疑學校的辦學資質。
今年7月12日,重慶市教委在公開信箱中答復稱,經核實,重慶市具有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高校中,沒有重慶航空學院,請考生注意,以免上當受騙。
今年9月開學后,沈林和同學得知重慶航空學院的實際投資人為重慶財俊教育咨詢有限公司,“重慶航空學院”“重慶航空學院有限公司”是憑空捏造的單位名稱。
近日,重慶航空學院校長陳豪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重慶航空學院實際上是一家航空技能考證就業的培訓機構,學校的全稱是重慶航空學院有限公司,可能有些老師在招生的時候,在名稱簡化上有些不規范。學校與海南航空公司、西南大學、飛行學院重慶通用航空培訓有限公司等單位都曾有過合作,但合作協議都已終止。
記者了解到,重慶航空學院與海南航空公司曾簽訂合作協議,學校為海南航空公司提供30名合格學員,但最終沒有提供一名學員。今年5月,海南航空公司終止了合作,并發布聲明稱,重慶航空學院有多處不當行為:未經允許,私刻海航公章;以海航名義制訂“保苗計劃”,收取“保苗費”;以海航名義,私自以個人賬戶收取費用;未經同意和授權,私設“海航公司重慶招飛辦公室”;重慶航空學院不具備民航局審批的飛行理論培訓資質。
西南大學于8月2日發布聲明,該校與重慶航空學院及重慶財浚教育咨詢公司沒有開展任何學歷繼續教育合作辦學,該單位不具備西南大學任何學歷教育的招生資格,更不具備頒發西南大學文憑的資格。
飛行學院重慶通用航空培訓有限公司則發布聲明稱,公司只是將場地租賃給重慶航空學院使用。
能否三倍索賠
有學生家長認為,學校違規招生、教學,構成消費欺詐,應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條款給予三倍賠償。對此,有關專家提出了不同的觀點。
重慶博凱律師事務所律師徐勇認為,重慶航空學院不具備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是虛假學校,存在招生欺詐,但并不屬《消法》調整范圍,不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懲罰性賠償制度。學歷教育指的是在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學校系統地接受知識、技能的學習,是為將來的職業活動和生活儲備知識與技能,并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接受服務。這一學習行為與職業培訓不同,不能定性為消費行為。重慶市教委公告的內容稱,重慶航空學院不具備高等學歷教育的招生資格,這一表述將重慶航空學院定性為非法的學歷教育機構,而不是職業培訓學校。在此情況下,學生家長不能依據《消法》主張懲罰性賠償,而只能依據《合同法》主張返還財產并賠償損失。
重慶康渝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曄認為,重慶航空學院與普通國民教育系列院校不同,其是通過市場手段實現招生,符合經營者的特征。而學員的目的也是在于接受技能培訓的服務獲得學歷證書及工作機會,亦符合消費者的身份特征。因此,該糾紛可以適用《消法》的規定,重慶航空學院應按三倍學費的標準賠償學員經濟損失。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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