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民用機場凈空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規定》3月1日起施行
1月20日記者獲悉,《甘肅省民用機場凈空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規定》出臺,將于3月1日起施行。《規定》提出,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8大類活動。
《規定》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民用機場凈空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對破壞民用機場凈空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等危害機場安全運行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8大類活動,分別是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焚燒產生大量煙霧的農作物秸稈、垃圾等物質,或者燃放煙花、焰火;在民用機場圍界外5米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營安全的活動;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此外,《規定》還提出,禁止在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架空金屬線、鐵路、公路、電力排灌站;存放金屬堆積物;種植高大植物;從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變地形地貌的活動;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電磁環境的行為。政府有關部門、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及其有關工作人員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和民用航空電磁環境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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