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的管理,避免凈空環境遭受破壞,消除事故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經昆明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就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本規定所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是指為保護航空器起飛、飛行和降落安全,根據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圖要求劃定的空間范圍。
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由機場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機構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二、禁止在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超過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飼養、放飛鴿子等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
(三)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
(四)修建靶場、強烈爆炸物倉庫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五)設置影響民用機場目視助航設施使用或者飛行員視線的燈光、標志或者物體;
(六)種植超過民用機場凈空障礙物限制高度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導航設施使用的植物;
(七)擅自施放飛艇、熱氣球、風箏、孔明燈、滑翔機、動力傘和其他升空物體的活動;
(八)在民用機場圍界外安全距離范圍內,搭建建筑物、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挖掘、堆積物體等影響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的活動;
(九)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的行為。
在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從事上述活動時,不得影響機場凈空保護。
三、在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報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施放系留氣球和無人駕駛自由氣球;
(二)對空炮射;
(三)滑翔機、飛艇、動力傘飛行;
(四)施放煙花、焰火、高升、孔明燈;
(五)施放其他可能影響飛行安全的升空物體。
經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要求施放,嚴格依據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作業規范及操作規程實施作業。
四、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的高層建筑物、構筑物時,應當書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機構的意見。
五、無線電管理機構審批昆明國際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設置、使用非民用航空無線電臺(站)時,應當書面征求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意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在使用無線電臺(站)和其他儀器、裝置時,不得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禁止在昆明國際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從事修建架空高壓輸電線、存放金屬堆積物、種植高大植物、掘土、采砂、采石等影響機場電磁環境的活動。
六、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協調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協調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相關工作。
七、昆明國際機場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凈空保護區域內凈空環境的監督檢查,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及市級有關部門做好凈空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和宣傳教育工作。
八、在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實行屬地管理責任制,凈空保護區域涉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具體負責實施本規定,組織所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做好凈空保護區域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級有關部門和相關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日常巡查、執法聯動、信息通報等制度,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查處危害航空安全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二)項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場管理、公安、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對所飼養鴿子等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予以沒收或者捕殺;對放飛鴿子等鳥類影響飛行安全,情節嚴重的,依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九)項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其他儀器、裝置,對民用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產生干擾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危害機場安全、妨礙機場保護的行為予以勸阻、舉報。群眾發現凈空區內有影響飛行安全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機場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舉報電話:7113491,3165398)。
十一、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7日公布施行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昆明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管理的通告》(昆政通〔2003〕13號)同時廢止。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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