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正式頒布
5月26日,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吉林省民用機場管理條例》正式頒布。在吉林機場集團的大力推動下,吉林省成為全國第七個、首都機場成員單位首個頒布民用機場管理地方性法規的省份。
《吉林省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為規范民用機場的建設和管理,保障民用機場的安全和有序運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吉林省實際而制定的。條例中分為總則、規劃和建設、安全運營、安全運營環境、經營服務、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五十條。明確規定了吉林省行政區域內民用機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及其相關活動中,機場管理機構依法對機場的安全和運營、機場內公共秩序和場容環境等實施管理,對違反條例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條例的立法工作歷時四年,克服重重困難,在地方政府對民航事業的高度重視下出臺。2011年8月,在首都機場集團加快推進地方配套立法的要求下,吉林機場集團成立立法工作領導小組,啟動立法工作。9月,著手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鑒于機場具有遠離市區、專業性強、分區管理等特點,當地政府因條件限制,對機場的行政管理力量比較薄弱,而機場管理機構又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不能行使行政管理及處罰權,導致維持機場的正常工作和生產秩序比較困難,影響機場的安全和有序運營。因此,吉林省政府高度關注吉林民航業發展進程中遇到的困難,綜合考量機場作為公共基礎設施的特殊屬性,考慮授予機場集團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2012年7月,省政府法制辦正式啟動了此條例草案的制定程序。2013,省人大、省政府有關部門與吉林機場集團共同到云南省和湖南省進行了立法考察,學習了兩省授予機場管理機構行政管理及執法權的立法經驗。后又經過反復論證、專題研討,2014年4月11日,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審議條例草案。2014年7月28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一審通過條例草案,立法工作取得實質性推進。最終,條例于5月26日,經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高票通過,正式頒布。
吉林機場集團取得授權后,將組建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在經省政府法制部門培訓合格,取得執法證件后,正式實施執法工作,并將自覺接受政府對執法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條例將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啟動民用機場管理地方立法工作是吉林機場集團一項長期、重要工作。是貫徹落實《民用機場管理條例》、規范和促進吉林省民用機場的建設和發展,推動吉林省民用機場管理法制化的重要舉措,為實現“依法建設機場,依法治理機場”提供了法制基礎。條例的頒布對于吉林機場集團、吉林民航事業的發展都具有里程碑意義。
責編:admin
免責聲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國際空港信息網”的稿件,其版權屬于國際空港信息網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注明:“文章來源:國際空港信息網”。其他均轉載、編譯或摘編自其它媒體,轉載、編譯或摘編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對其真實性負責。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來源。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新聞糾錯 [email protected]
- 上一篇:《加強民航法治建設若干意見》發布
- 下一篇:《襄陽市通用航空產業發展規劃》進行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