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關于"十三五"機場改擴建遷建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民航局綜合司關于開展
“十三五”民航機場改擴建和遷建項目
前期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改辦基礎[2016]1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區管理局: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民航運輸需求增長,部分機場業務量增長較快,較多城市提出機場改擴建或遷建需求。為有序推進民航機場項目建設,合理把握建設時機,科學確定建設方案,促進民航健康可持續發展,現就“十三五”民航機場改擴建和遷建項目前期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現有機場保護
民航機場作為公共基礎設施,在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擴大對外開放、提升應急救援能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政府應認真貫徹落實《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將機場規劃納入城鄉總體規劃,根據機場運行和發展需要,預留充足的發展空間,并做好機場周邊區域土地利用規劃控制、凈空保護、電磁環境保護、噪聲敏感區域控制等工作。
二、合理把握建設時機
各地應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考慮經濟結構和增長方式調整,研判機場發展趨勢和目標,科學論證機場項目建設的合理時機。對于軍民航運行矛盾突出的機場,應加強軍民航運行協調,運用先進技術手段和管理辦法,提高機場運行效率,挖掘機場發展潛力。當機場設施容量趨于飽和,難以滿足航空業務量增長需要,或者機場跑道等設施不能滿足機型使用或安全運行要求時,可考慮開展機場擴容前期工作。
三、優先選擇改擴建方案
現有機場一般距離城市相對較近,地形地貌條件相對較好,且周邊相關路網和配套設施比較成熟,采取改擴建方案具有占用土地資源少、工程投資小、項目推進快、經濟和社會效益更加明顯等特點,在建設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機場擴容應優先選擇改擴建方案。
四、慎重選擇遷建方案
機場需要擴容,存在受城市規劃建設、周邊建筑超高等限制,改擴建方案影響面廣、經濟性差、社會穩定風險水平高,或受地形條件限制嚴重,不具備原址改擴建條件;或者受空域使用限制,軍民航飛行矛盾日益突出、實施機場改擴建無法緩解矛盾等情形的,可以開展機場遷建研究論證工作。對于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機場,原則上不予支持,如仍要遷建,由地方自行安排。
請各地發展改革委、民航各地區管理局按照上述要求開展機場改擴建和遷建項目前期工作,促進民航業持續健康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民航局綜合司
201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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