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規定明年施行
最新修訂的《民用機場重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規定》(CCAR-97FS-R3,簡稱《規定》)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與修訂前相比,《規定》實現了從技術型規章到行政型規章的改變。11月8日,民航局飛行標準司在京召開宣貫視頻會議,并就落實《規定》提出工作要求,要提高對新規的視程度,抓好貫徹落實,做好后續監察工作。
《規定》共八章46條,包括總則,飛行程序設計和運行最低標準擬定,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的批準、校驗、試飛和公布、使用和維護,飛行程序設計單位和人員的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同時將不涉及管理原則的具體技術標準從《規定》中剝離,單獨以技術規范和咨詢通告的形式下發,便于今后及時修訂,并保證規章的嚴肅性和長期適用性。
民航局于1991年發布了《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規定》(20號令),2001年修訂20號令發布了《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規定》(98號令),2003年第二次修訂98號令發布了《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規定》(119號令)。在當時民航基本一體化運行的歷史條件下,以上三個規定不僅實現了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方面與國際民航組織標準的全面接軌,而且對提高民航整體安全運行水平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為適應民航深化體制改革的新形勢要求,民航局飛標司從2011年開始啟動修訂工作。
民航局將于11月舉辦一期《規定》的專題培訓,對規章的施行開展進行專題研討。明年,還將組織院校開展飛行程序設計培訓工作。同時,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將通過飛行標準監督管理系統(FSOP)系統組織轄區各監管局對飛行程序設計單位、機場管理機構等行政相對人開展監督檢查。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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