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自貿區進口飛機增值稅政策
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明確有關上海自貿區稅收政策。其中,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飛機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3]53號)和《海關總署關于調整進口飛機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署稅發[2013]90號)規定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對于進口飛機增值稅征收,上述兩項文件明確,對按此前規定所有減按4%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進口飛機,調整為按5%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分析人士指出,按照上述政策,進口飛機增值稅率被調高,但在全國范圍交通運輸業開展“營改增”試點后,飛機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都可以作為進項稅進行抵扣,因此對于航空公司成本端的影響不大。財政部對于自貿區的上述政策更多著眼于自貿區內外稅收制度銜接。
此外,對設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的政策。
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在嚴格執行貨物進口稅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許在特定區域設立保稅展示交易平臺。
除上述進口稅收政策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所屬的上海外高橋保稅區、上海外高橋保稅物流園區、洋山保稅港區和上海浦東機場綜合保稅區分別執行現行相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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