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事故初步報告出爐 空難調查有哪些步驟?最終結果需多久?
4月20日,中國民航局發布了“3•21”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初步報告的情況通報,初步報告已完成,報告主要包括飛行經過、機組機務人員、適航維修、殘骸分布等事實信息。

空難事故調查都有哪些程序?初步調查報告有什么特點?調查結果需要多久出爐?民航資源網綜合相關公約規定及業內專家進行了解讀。
Q:國際公約對空難事故調查是如何規定的?
空難的調查是依照國際民航組織公約(ICAO)附件13中的規定進行。【相關閱讀>>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
通常,事故所在國必須發起對事故情況的調查,并對調查的進行負責。但它可根據相互安排,并經同意將全部或部分調查工作,委托另一國或一地區事故和事故征候調查組織(RAIO)進行。
對事故或事故征候進行調查的國家不得為了事故或事故征候調查以外的目的公布下述記錄,除非該國的有關司法部門斷定,公布這些記錄的意義超過這樣做可能對該次或將來的調查產生的不良國內和國際影響:調查部門在調查過程中從有關人員那里獲取的所有陳述、參加航空器操作的人員之間的所有通信、事故或事故征候所涉及人員的醫療或私人資料、駕駛艙話音記錄及此種記錄的文本、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記錄及此種記錄的文本、駕駛艙航空圖像記錄及此種記錄的任何部分或文本、在分析資料包括飛行記錄儀資料中所表示的意見。
這些記錄僅在與事故或事故征候分析有關時才可納入“最后報告”或其附錄中。記錄中與分析無關的部分不得公布。事故調查部門不得向公眾公布事故或事故征候涉及的人員姓名。
Q:我國的空難調查程序是什么樣的?
為了規范民用航空器事件調查,中國民航局制定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規定》(CCAR-395-R2)。
《規定》指出,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件由我國負責組織調查。在我國境內發生事故、嚴重征候時,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當允許航空器登記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各派出一名授權代表和若干名顧問參加調查。事故中有外國公民死亡或者重傷的,組織事件調查的部門應當允許死亡或者重傷公民所在國指派一名專家參加調查。
在我國,重大事故一般是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其中會成立多個專業小組,比如飛行組、適航組、機場組、公安組等等,然后按照各自的職能展開相關調查。
Q:國際民航公約對于初步調查報告是如何規定的?
初步調查報告必須在事故之日起30天內以傳真、電子郵件或航空郵件送出,除非在此以前已將“事故/事故征候資料報告”送出。如涉及直接影響安全的事項,則一有資料就必須立即以現有的最適當和最迅速的方式送出。
初步調查報告可以是保密或公開,由調查國自行決定。
Q:初步調查報告的特點是什么?
初步調查報告的基本特點是,它沒有分析、沒有發現、沒有結論,但可能會有安全建議等內容。
初步調查報告和中期報告或最終報告之間的直觀區別將是其厚度,一份最終報告本身可能有100或200頁長,而初步調查報告通常頁數很少。
初步調查報告將基于撰寫報告時可獲得的已核實信息,初步調查報告一般會有內容題要、事實信息(飛機運營歷史情況、人員傷亡、飛機損毀情況、個人性質的信息、飛機的信息、氣象、導航設施、交流情況、機場信息、飛行記錄、殘骸撞擊情況、醫療救援情況、生存方面信息、測試等技術類、組織機構情況入航司情況、空管方面的信息、條約法規情況)、發現物、安全措施、安全建議、附錄。
Q:國外一些事故的初步調查報告是什么樣的?
2014年失蹤的馬來西亞航空公司MH370航班,其初步調查報告只有5頁。
2020年5月巴基斯坦航空PK8303事故的初步調查報告內容有14頁,主要內容包括事故基本情況介紹、調查組成員、機組/空管/飛機相關記錄文檔收集情況、墜機現場描述及繪圖標注、殘骸收集、黑匣子情況描述,以及其他一些證據情況,包括天氣、機場閉路電視視頻、空管雷達數據、黑匣子部分數據等。
Q:調查結果需要多久?
根據國際公約,為了預防事故,進行事故或事故征候調查的國家必須盡快并在可能時于十二個月之內將“最終報告”公開發布。如果不能在十二個月之內公開發布報告,進行調查的國家必須在每年的出事周年日公開發布一份臨時聲明,詳述調查進展情況及所提出的任何安全問題。
根據我國的規定,調查報告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盡快完成。由地區管理局組織的事故調查,應當在事發后6個月內向民航局提交調查報告。由民航局組織的事故調查,應當在事發后12個月內向國務院提交調查報告。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應當向接受報告的部門提交調查進展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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