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機場原總經理受賄獲刑12年
昨日,河北省衡水中院對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張志忠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張志忠在擔任中國民用航空局部門負責人、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索賄受賄472.77萬元,被判刑12年。
職務之便,多次受賄
衡水市中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01年,張志忠為從事獨聯體國家貨運包機業務的北京某航空服務公司提供幫助,三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舒某等送給的美元12萬元、人民幣10萬元。
2002年至2005年,張志忠為綏芬河市某貨運公司董事長黃某在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資格的辦理和航空客運銷售代理等方面提供幫助,之后收受黃某5萬美元。
2006年至2009年,張志忠為深圳市某航空服務公司董事長林某在海航客運包機款的討要、首都機場用地的協調及其朋友的廣告公司廣告費用的核減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五次收受林某的賄款。
2008年底,上海某幕墻公司總經理杜某請求張志忠給重慶機場有關領導打招呼,在重慶機場三期擴建工程招投標中給予照顧。經張志忠介紹,該公司中標。張志忠收受杜某送予的10萬元銀行卡一張。
某公司2008年有意把200套住宅及車位、一塊9萬多平方米的商業用地、290多畝土地的一級開發權出售給首都機場集團公司。集團公司董事長周某為促成此事,送給張志忠價值37萬余元的金元寶。
為他人安排工作索賄
衡水中院還認定,2007年底至2009年上半年,張志忠在其擔任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總經理期間,將山西某礦業集團原副局長曹某的兒子及其朋友的子女安排到首都機場集團下屬的公司工作。張志忠分兩次向曹某索要130萬元。
2009年,民航黑龍江省安全監管局局長陳某為個人調整工作,通過他人送給張志忠6萬元。2009年年底,中信海洋某股份公司總經理助理兼天津分公司總經理楊某為其子安排工作,通過他人送給張志忠5萬元。2010年4月,張志忠將楊某之子安排首都機場下屬一家公司。
衡水市中院認為,張志忠已構成受賄罪。考慮其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主動退回全部贓款,且主動坦白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可從輕處罰。
衡水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張志忠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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