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航原副總陳海鞠收賭資近190萬 二審改判13年

圖:東航集團前副總經理陳海鞠。
民航系統又一腐敗案近日落判。
2013年底,曾先后擔任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長、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的陳海鞠涉嫌受賄被查。法院查明,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86萬余元。2015年3月19日,上海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陳海鞠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記者獨家獲悉,鑒于《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今年6月24日,上海市高級法院改判其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
記者注意到,賭博是陳海鞠的愛好,澳門、拉斯維加斯都留下了他的足跡。他多次在出國出境談判期間進入賭場豪賭,7天行程的商務談判曾有4天在賭場度過,甚至剛下飛機就拋下同行人員和接待人員直奔賭場。
為此,陳海鞠多次收受他人提供的賭資,折合人民幣近190萬元,其中一人竟給了近187萬元。
【事發】退休兩年后被紀委帶走
今年66歲的陳海鞠生于湖北省公安縣一個農民家庭。東航集團的公開資料顯示,陳海鞠畢業于廈門大學世界經濟系,擁有碩士學位;1973年進入民航業工作,先是在民航徐州站調度室任調度員,隨后步步高升。
多份任職文件載明,1999年10月至2003年11月,陳海鞠擔任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局長、黨委副書記,兼任空管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等職。2003年11月至2011年5月,陳海鞠任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任東方航空食品投資有限公司、上海東方航空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長、上海航食公司浦東二期工程項目領導小組組長。
2013年6月8日,已經退休兩年多的陳海鞠在家中被紀委辦案人員帶走,一個月后被依法逮捕。
同年11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貪財】幫他人拿工程收260萬
審理法院查明,2001年至2013年,陳海鞠為他人承接工程等事項提供幫助、謀取非法利益,分別收受劉某、馮某給予的購房款260萬元,劉某支付給陳海鞠妻子“顧問費”36萬余元,閆某給予賭資5000澳元(折合人民幣2.47萬余元),蔣某給予賭資25萬美元、20萬港元(共折合人民幣186.9萬余元),馬某給予價值5500元的雞翅木根雕工藝品一件,共計486萬余元。
2001年,陳海鞠利用擔任民航空管局局長兼空管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的職務便利,為民航通信深圳公司總經理劉某承接民航上海區域管制中心配套弱電系統工程提供幫助,后民航通信深圳公司承接了該項工程。
2002年,深圳府林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馮某為參與華北空管局的工程項目,通過陳海鞠介紹認識了華北空管局局長兼華北地區空管工程分指揮部指揮長段始黎,陳海鞠要求段在工程承接上對馮某予以關照。2002年4月,馮某以深圳新科特種裝飾工程公司名義承接了民航北京區域管制中心屏蔽及精裝潢工程。
2002年,陳海鞠向民航華東空管局局長兼空管工程建設華東分指揮部指揮長張某等人推薦馮某,要求在民航上海區域管制中心精裝潢工程承接上對馮某予以關照。2002年10月,馮某以深圳粵航裝飾設計工程公司名義承接了民航上海區域管制中心精裝潢工程。
2004年7月,陳海鞠在購買上海市華涇路一處房產時,向劉某借款100萬元,向馮某借款160萬元;2004年11月,應陳海鞠要求,劉某轉款100萬元給馮某,用于歸還陳海鞠購買前述房產時向馮某所借的部分錢款。至案發,在有能力歸還的情況下,陳海鞠對劉某的200萬元、馮某的60萬元一直未還。
2007年,陳海鞠利用擔任東航集團副總經理兼上海航食公司浦東二期工程項目領導小組組長的職務便利,為劉某承接工程提供幫助,后劉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空管通信公司承接了上海航食公司浦東二期擴建工程弱電項目。
【賭博】7天出差4天在賭場度過
據中國新聞網報道,陳海鞠喜歡搓麻將,尤其喜歡和有業務交往的私企老板們一起搓麻將。下班后、雙休日,他總是召集“牌搭子”在企業的棋牌室里搓麻將,常常通宵達旦。
由于和私企老板們玩麻將“常勝”,陳海鞠開始不滿足了,漸漸對外國的賭場感興趣。
陳海鞠第一次到外國賭場是2003年。這一年,時任民航空管局局長的陳海鞠率團赴澳大利亞墨爾本,代表民航空管局與外商簽約。因公出差期間,陳海鞠走進墨爾本皇冠賭場。
據法院事后查明,正是在這次,陳海鞠收受中航材招標公司副總經理閆某給予的賭資5000澳元。
案發后,行賄人閆某交代說:“我第一次和陳海鞠在皇冠賭場碰面時,沒想到一個高級領導居然這么嗜賭。當時我沒有準備,就給他換了5000澳幣籌碼。”
從此以后,陳海鞠經常利用因公出差的機會在境外豪賭。據檢察日報報道,有的時候,陳海鞠甚至一下飛機就直奔賭場,將同行的人及接待人員拋在腦后;7天行程的商務談判,他有4天在賭場里度過。
據法院查明,陳海鞠除了到澳大利亞利用出差機會賭博外,還曾去過拉斯維加斯、澳門的賭場賭博。
2008年9月、2009年6、7月,陳海鞠在美國拉斯維加斯先后收受蔣某提供的賭資25萬美元。
2012年7月,陳海鞠在澳門收受蔣某提供的賭資20萬港元。
不僅自己撈錢,陳海鞠退休的妻子也搭上了丈夫的便車。法院查明,2008年4月至2013年6月,在陳海鞠的妻子朱某未在深圳空管通信公司實際工作,也未提供勞務的情況下,陳海鞠認可妻子收受劉某通過深圳空管通信公司以“顧問費”名義支付的36萬余元。
【審判】一審獲無期二審改為13年
一審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海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86萬余元,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罪名成立。
2015年3月19日,上海一中院以受賄罪判處陳海鞠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后,陳海鞠上訴。
陳海鞠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表示認罪悔罪,提出其在工作上有過貢獻且身患多病,請求法院給予寬大處理。
陳海鞠的辯護律師還提出,二審審理期間,《刑法修正案(九)》開始實施,《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做了較大修改,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請求法院重新量刑。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二審審理期間,《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發布實施。修訂后的刑法規定,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院認為,陳海鞠索取、收受賄賂數額486萬余元,一審法院根據1997年刑法規定對陳海鞠的量刑適當。但在二審法院審理期間,鑒于法律發生變化,及陳海鞠具有認罪悔罪情節,一審法院對陳海鞠量刑過重。
今年6月24日,上海市高級法院終審改判陳海鞠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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