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索要年假工資 首航訴飛行員獲賠140萬
因在首都航空公司常年超時飛行卻沒有加班費,飛行員田源要求離職索加班費,申請仲裁并訴至法院后獲賠4.6萬。此后,老東家首航起訴田源索要554萬元培訓費,法院一審判決后,田源不服遂上訴。
今天上午記者獲悉,三中院維持了由田源賠償首航140萬元的一審判決。
事件 飛行員索要年假工資 首航反要培訓費
2001年9月27日,田源入職首航成為一名飛行員。
2012年2月22日,田源向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和首航解除勞動關系、對方向其支付年假工資等。順義仲裁委裁決雙方解除勞動關系,首航支付田源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4.6萬元。田源及首航均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判決首航與田源解除勞動關系。首航不服上訴,法院終審維持原判。
后首航申請仲裁,要求田源支付554萬元培訓費等費用,被駁回后,首航起訴至法院。
爭議 是否對飛行員培訓 雙方各執一詞
首航訴稱,在公司與田源之間的勞動爭議案件中,順義仲裁委駁回了首航索要培訓費的請求。首航稱公司已對田源進行了培訓,起訴要求法院判令田源支付培訓費344萬元、流動補償費210萬。
在法庭上,田源不認可首航的訴訟請求。
田源辯稱,他曾在空軍服役,飛行技能來源于空軍培養,與首航無關。“我在與首航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已經獲得了民航局認定的正駕駛職稱,該職稱的獲得也與首航無關,所以我不需要該公司培訓。”
田源說,首航的前身金鹿公務機有限公司是從事通用航空經營的公司,在2010年變更為首都航空公司之后,他仍然在該公司的通用航空業務部從事飛行工作。
田源表示,民航局的相關規定是針對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中飛行員的流動問題下發的,文件中并沒有流動補償費用的說法,所謂補償費是基于飛行員的培養費,但該公司此前從未對其進行培訓,所以培養費不存在。“而且這份文件不涉及飛行員與航空公司之間的勞動爭議問題,請求法院予以駁回。”
判決 法院認定飛行技能需要單位培訓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關于首都航空公司主張飛行員田源的培訓費用,考慮到飛行員具有專業性及特殊性,屬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長時間的能力培養過程及持續的能力保持過程。田源在入職首都航空公司后,該公司必然對其進行過持續不斷的培訓并支付了相應培訓費用。
田源提出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就應當支付該公司相應的培訓費用。但由于首都航空公司沒有提供詳細的證據,法院酌情判決田源支付首都航空公司培訓費140萬。
田源不服,上訴。記者上午獲悉,三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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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辭職被判先賠東家培訓費
2014年7月,任某向南航提出離職,被拒絕后引發官司。最終法院判決任某與南航解除勞動合同,但任某要賠償南航培訓費用31萬余元。南航認為賠償過低,遂提起上訴,2015年8月19日,此案在廣州市中院二審開庭。
2012年9月25日,飛行員李某向南航北方分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未果。后訴至法院獲支持。2013年10月,南航北方分公司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培訓費用等585萬元。一審法院依照民航相關規定,判決李某支付培訓費2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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