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名飛行員集體辭職 每人被判賠上百萬分手費
身著漂亮的制服,沖上云霄。飛行員無疑是眾人眼中光鮮的職業。然而,風光背后,卻面臨著擇業自由受限的困境。2014年,劉靖男就提出辭職預告,要跟航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中間反反復復,一直拖到去年4月,他跟9名同事,才拿到了法院的準許“分手”的判決書。然而,上百萬的賠償金,對眼下停飛待業的劉靖男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
案件
半年內10名飛行員提出辭職
2014年上半年,中國郵政航空陸續有10名飛行員提出辭職,劉靖男是其中一員。
時間回到2008年,當時20出頭的劉靖男入職中國郵政航空,成為一名飛行員。按照慣例,他跟航空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專項協議書。通過航校的培訓和不斷飛行積累,劉靖男順利升為副駕駛。
2013年初,劉靖男被借調到其他航空公司。半年多后,借調期滿,他回到中國郵政航空繼續工作。不過,這次的回歸卻產生變數。公司主要采用的“全夜航”模式,讓劉靖男有些吃不消。晝夜顛倒、長期駐外的生活讓他下定決心,要跟東家“分手”。2014年初,他正式向東家提出辭職預告。
跟劉靖男一樣,提出辭職的飛行員還有9名。這些飛行員都工作未滿10年。辭職前,他們都曾被借調到其他的航空公司,工作了一段時間。從借調期滿,到辭職,時間都不長。
辭職拉鋸戰耗時兩年
然而,提出辭職,僅僅只是一個開始。航空公司顯然不會那么容易放走一手培養起來的飛行員。這樁看似普通的解約案,進入了漫長的仲裁和訴訟程序。直到南京中院不久前作出二審判決,事情反反復復,拉鋸戰持續了兩年。
劉靖男說,從辭職至今,公司都沒有為他辦理飛行技術檔案轉移手續。待業,成為這位飛行員不得不面臨的尷尬局面。
2014年初,劉靖男向公司郵寄了解約函,單方面提出解約。辭職進展不順利,于是,他跟其他9名飛行員一起,向南京江寧區勞動仲裁委提出申請。之后,劉靖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郵政航空為其辦理解約手續,并把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去年4月,劉靖男收到判決書,他跟航空公司順利分手。
不過,事情遠遠沒有結束。5個月后,中國郵政航空將解約的10名飛行員告上法院,索賠的“分手費”,多數人都高達200多萬。這其中包含公司的招錄費、培訓費、資產流失等各項損失。
最高的一個要賠償190多萬
航空公司表示,為了將劉靖男培養成為一名飛行員,從招錄開始,公司就花下血本。飛行員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培訓,跟常規培訓不一樣。如今,劉靖男單方面提出解約,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公司還算了一筆經濟賬,單在對劉靖男進行培訓這一項上,公司就砸下140多萬。在索賠項目中,還有20萬的經濟損失。航空公司表示,飛行員是航空公司的核心資本,飛行員辭職,無疑就是公司資產的流失。
劉靖男則表示,航空公司對他的培訓,都是正常的業務知識培訓,不屬于專項培訓。即使法院認定為專項培訓,公司也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培訓內容和實際金額。作為一名副駕駛,他的飛行經驗不算多,而且因為檔案被卡,他沒有找到新單位。
去年12月,劉靖男收到了江寧法院的一審判決書,他要拿出190多萬賠給航空公司,其他9名飛行員的賠償金額都在130萬到190萬不等。對于判決結果,雙方都不滿意。判決15天內,中國郵政航空提起上訴。今年4月,南京中院駁回上訴。
必須分別拿出上百萬的賠償金,對于10名辭職的飛行員來說,已成定論。
說法
百萬解約賠償款,算不算過分?
航空公司索要百萬的解約金,算不算過分?國內某航空公司飛行員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在他看來,航空公司的索賠要求不算過分。培養一名飛行員,成本至少上百萬。他以自己為例,畢業后,他通過層層考核,進入飛行培訓生的行列。先在國內接受半年的飛行專業知識培訓和英語培訓。通過美國航校的面試和評估后,又在美國接受了1年的飛行培訓。“一直都是帶薪培訓,在美國期間拿雙份工資,國內國外都在發。”
“從私照飛行員,到儀表飛行員,最后到商業飛行員,一步步走過來,基本都是在砸錢。”他告訴記者,在美國培訓時,一年要飛滿200個小時。“一年內,要在美國拿到所有的執照回國,花費都在100萬元以上。”
該飛行員還向記者介紹,在國外也有不少人自費學飛,每小時費用近3000元。“累計上百小時的飛行時間,這筆費用一般人肯定承擔不起。”在他看來,公司要培養一名飛行員,花費的時間和金錢都不菲。飛行員因為個人原因提出辭職,航空公司肯定不可能輕易放人,百萬賠償再正常不過。
背景
飛行員成最難辭職的職業之一
飛行員要求跟航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會同時提出另一個要求:拿回飛行記錄簿、飛行員執照、身體健康檔案等飛行技術檔案。
記者了解到,在南京,因為沒有拿到檔案,某航空公司飛行員孫志就跟老東家打起了官司。掌握技術的飛行員,要重新找一份工作并不是難題。真正的難題,出現在飛行技術檔案轉移的環節。辭職后,為了找到新東家,盡快上機,孫志還需要上一任航空公司幫他出具一份安保評價。因為根據民航總局的規定,沒有原公司出具的這份安保評價,他將無法換發新的牌照,更不可能上機飛行。
為了成功辭職,拿到檔案,孫志的代理律師跟航空公司在法庭上辯論多個回合。最終,他等來了自由身。但令他頭痛的是,法院認為,安保評價、技術檔案等,涉及民航管理部門內部行政管理關系,不屬于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范圍。
這意味著,即使成功解約,贏得自由身,但一旦被老東家卡住了檔案,這些辭職的飛行員要想重上機也將面臨困難。
鏈接
航空業內部公約:限制飛行員流動
現代快報記者查閱發現,早在2014年,航空業內部就對飛行員辭職跳槽的問題作出了相應的規范。
2014年11月26日,由中國航空運輸協會和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牽頭,國內38家客運和貨運航空公司在北京簽署了《航空公司飛行員有序流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公約》對飛行員的流動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限制飛行員的流動,其中要求,除控股公司之間的內部調動外,各公司飛行員流出幅度原則上不超過1%。
(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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