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加強公務航空管理和保障工作
近日,民航局出臺《關于加強公務航空管理和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對我國公務機發展中的安全管理、市場監管、服務保障等工作進行了規范。
近年來,公務航空在我國的發展方興未艾。與快速發展相伴隨的,是管理制度、軟硬件設施等方面的相對滯后。此前,業內人士曾多次呼吁出臺相關政策措施,以完善公務機市場準入管理,建立更合理的運行標準,簡化公務機引進審批和飛行計劃審批程序,確保時刻資源,加強地面保障設施建設。
對于上述問題,《意見》均有所提及。在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方面,提出規范市場準入管理,細化經營性公務包機飛行、公務機代管飛行和非經營性自用公務機飛行運營者的行業準入條件,分類實施行政許可;要求公務機運營者落實安全主體責任;進一步簡化行政許可程序,下放審批層級,放寬市場準入條件,支持公務機行業的聯合、兼并、重組,形成骨干企業;實施分類運行管理,依據公務機運行特點和機型,進一步明確CCAR135部和CCAR91部適用于公務航空運行的條款,區分公務飛行與航空運輸飛行所適用的規章條款。
在加強監督、維護運行秩序方面,《意見》提出加強市場監管工作,從事公務機飛行、代管的企業要履行責任保險的投保義務,制定旅客服務投訴處理辦法,維護旅客權益;完善國外公務機在我國境內運行的預申報制度;規范公務航空代理活動。
在創造公務飛行良好外部環境方面,將改進公務機引進管理方式;規范機場保障和空管服務收費;規范飛行計劃審批,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按照運輸機場繁忙程度,統籌安排航空運輸與公務航空、國內與國外來華公務飛行的時刻資源;在繁忙協調時段,首都機場國外公務飛行起降總量每天不少于15個,上海虹橋和浦東機場均不少于10個,同時要保證執行緊急、重要政務和醫療救助任務的公務飛行的時刻資源。
在完善保障設施、提高服務水平方面,將建設一批適度超前、具有公務機保障服務能力的通用機場,并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協調國家有關部門,降低通用機場建設審批層級,簡化審批程序;支持企業投資興建機庫、候機樓等公務航空地面保障設施和FBO(固定基地運營者);要求公務飛行活動頻繁的運輸機場大力推進公務航空功能區域建設,或利用“兩艙”旅客休息設施為公務航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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