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7月1日起施行
“對于旅客和貨主的投訴,受理單位應當及時答復;不能及時答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作出答復。”這是將于7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的規定。3月19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貴州省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條例》。
該《條例》強調,民用航空管理機構、機場管理機構、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以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配合相關部門處理消費者的申訴、投訴,建立服務投訴受理制度,公布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
此外,《條例(草案)》規定,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制定不正常航班工作預案及服務標準,報機場管理機構備案。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運營主體、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應當按照預案共同為旅客和貨主提供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服務承諾提供餐飲、住宿等服務,必要時,給與經濟補償。
《條例》還提出,機場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機場運營主體應當履行機場地區的醫療急救職責,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急救中心或者急救站,并配備醫療急救設施和必要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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