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界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認定標準
國際空港信息網2013年10月9日消息:201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界定了虛假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入罪門檻和量刑標準,通過立法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起到較強的威懾作用。該部司法解釋已經于2013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來,國內多次發生編造恐怖信息威脅民航安全的事件,其中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時間里,全國就連續發生6起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廣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備降或者延誤起飛,給航空公司、機場等民航企業和廣大旅客造成了重大損失,嚴重影響了航空安全。對此,為明確相關標準,通過立法對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起到真正的威懾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并正式公布了《解釋》。
根據我國《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次《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定罪量刑的標準,細化了虛假恐怖信息的概念,明確了三個檔次,即“入罪的檔次、從重處罰的檔次和五年以上判處刑罰的檔次”,加大了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和“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使得法規具有了較大的實操性。
從具體內容上,《解釋》一是細化了虛假恐怖信息的定義和范圍,明確“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二是列舉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六種情形,其中就包括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情形。三是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圍內酌情從重處罰的情形,包括致使航班備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中斷運行的;多次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四是界定了應當加重處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為:造成3人以上輕傷或者1人以上重傷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造成縣級以上區域范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因此,根據以上《解釋》的規定,散布、捏造、傳播爆炸等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延遲起飛、重新安檢的,將以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造成航班返航或者備降的,應在五年法定刑以下從重處罰;造成50萬元以上的經濟損失的,則將加重處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條明確了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危害航空安全的具體情形,對于司法機關和執法機構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也為民航安全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
《解釋》加大了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力度,體現了國家通過立法加強對社會公共安全的保障的決心。同時,《解釋》的出臺和廣泛宣傳,將教育和引導社會公眾認識到違法行為的界限和嚴重后果,從而起到教育和威懾作用,為維護航空安全奠定法制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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