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進一步規范“大運行”實施準則
為確保統一運行補充審定階段以及實施過程中的飛行安全,日前,民航局印發《關于控股航空公司實施統一運行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了實施統一運行的標準、程序以及行業安全監管模式。
根據《指導意見》,在統一運行實施前,參與統一運行的航空公司應明確每次運行的實際運行人,對運行實施管理、承擔該次航班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實施統一運行的母、子公司應具備相對統一的運行政策、訓練標準,能夠對統一運行中共享的人員和設備進行管理。國際航線的統一運行,應當遵守雙邊航空運輸協定及有關規定。
《指導意見》指出,統一運行母、子公司間簽署的安全管理協議應明確統一運行的范圍、管理模式和各自承擔的管理責任,由母、子公司雙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并作為統一運行申請材料提交。
《指導意見》要求,統一運行的批準應經過補充運行合格審定。完成審定后,民航行政管理部門以頒發相應運行規范條款的形式批準統一運行的實施。其中,為獲得統一運行首次批準而進行的補充運行合格審定,由母公司合格證管理局主要負責,相關管理局參與。在協調并統一標準前提下,由各航空公司的主任監察員批準所負責管理的航空公司適用于參加統一運行的相關手冊、標準和程序;獲得統一運行批準后發生的補充審定工作,由母公司合格證管理局負責,涉及子公司的可由母、子公司所在地管理局簽訂委托書,將補充審定工作全部委托母公司合格證管理局實施,子公司所在地管理局認可其審定結果。
《指導意見》明確,在統一運行中,實際運行人可以使用其他航空公司的飛機、飛行機組、客艙機組、簽派員等生產要素,但每次運行不得超過兩個。參與統一運行的一套飛行機組、客艙機組視為一個生產要素,組成成員必須來自于同一航空公司。參與統一運行的飛機,除大面積航班延誤的情況外,在同一個日歷日內一架飛機僅允許由一個航空公司使用,其在母、子公司間交互使用不需審批,但母、子公司相互間以購買租賃、注資引進方式引進飛機時,仍執行審批程序,特別是申請飛機引進時,需對全部參加統一運行的母、子公司整體運行資源進行評估。
《指導意見》強調,獲得統一運行批準后,實施統一運行飛機的適航性責任、實際運行人的運行控制責任不得轉移,運行人員的技術管理原則保持不變,母、子公司間飛行員的使用可按照分公司的模式進行管理。母、子公司可以使用對方的簽派員代表合格證持有人實施運行控制工作,可以短時使用其他航空公司空勤人員的登機證管理程序以及其他合格證持有人乘務員。
此外,針對實施統一運行后的行業安全監管,《指導意見》還特別指出,各地區管理局仍需履行屬地監管職責。涉及統一運行航空公司的地區管理局,應根據航空公司所承擔的管理責任,細化日常監督檢查的內容,對履行行業監管職能時發現的安全隱患,有責任作出相應管理措施:包括增加檢查批次、限制其統一運行相互資源調配的自由度,直至向民航局提出終止其統一運行的建議。如監督檢查不是同一地區管理局進行的,應及時通知另一地區管理局,并提出整改建議。如果在統一運行范圍內發生民用航空器事故,民航行政管理部門將按實際運行人負責的原則進行安全責任認定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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