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中國民航管理干部學院航空安保法律專家張君周
1月10日,由昆明至北京的MU2036航班上有旅客因不滿航班延誤,擅自打開飛機應急艙門,最終涉事的北京旅行團導游及一名旅客被治安拘留15日。該事件將“空鬧”問題再次推向了輿論的風口浪尖。針對公眾普遍關注的幾個焦點問題,本報記者近日對中國民航管理干部學院航空安保系博士張君周進行了專訪,請她回答旅客為何不能擅自打開應急艙門、對這些“任性”旅客又應如何處罰等問題。
記者:旅客擅自強行打開應急艙門,這種行為有哪些危害性?
張君周:根據當前國內航空公司常規流程,關閉艙門前,乘務員需要對坐在應急出口位置的旅客進行確認,介紹應急出口的使用方法及應急情況的職責,告知其閱讀《出口位置須知卡》,在緊急情況下協助機組工作,在正常情況下請勿觸動應急艙門的把手。
每名旅客都應當聽從乘務員的告知,按照《出口位置須知卡》的要求文明乘機。這既是保障航空運行的正常秩序,也是保障到每名旅客的人身安全。
我們以MU2036航班上旅客擅自打開應急艙門為例,旅客顯然沒有聽從乘務員的安排,這既破壞了客艙內的良好秩序,也干擾了航空器的正常運行秩序。更為嚴重的是,此事件中航空器已經處于滑行狀態,按照專業技術人員介紹,在準備起飛時,打開應急艙門會影響航空器的增壓,而且由于應急艙門外就是航空器的發動機,如果有人通過應急艙門不慎接觸到發動機,會造成人身傷害。可見,這種擅自打開應急艙門的行為具有明顯的危害性。
記者:隨著民航旅客運輸量的快速增長,干擾航空秩序和危害飛行安全的事件呈現出頻發態勢。如何讓法律發揮懲戒作用,是公眾關心之所在。對于此類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目前我國法律有相關的處罰規定嗎?
張君周:我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16條和第25條明確規定了機場與航空器內禁止的行為。機場內禁止“隨意穿越航空器跑道、滑行道,強行登、占航空器,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等危害機場安全和秩序行為”。航空器內禁止“在禁煙區內吸煙,搶占座位、行李艙(架),打架、酗酒、尋釁滋事,盜竊、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救生物品和設備等危及飛行安全和擾亂航空器內秩序的行為”。擅自打開應急艙門,顯然屬于航空器內所禁止的、擾亂秩序和危害飛行安全的行為。
如果旅客實施了《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所禁止的上述行為,民航公安機關將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或者后果嚴重的“空鬧”行為,還可能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犯罪。
需要說明的是,“空鬧”當事人除了可能面臨行政和刑事處罰之外,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38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除依照本章的規定予以處罰外,給單位或者個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記者:越來越多的“空鬧”事件不僅擾亂了正常的航空秩序,而且嚴重影響了飛行安全。作為民航安保法律專家,您對此類事件的治理或防范有何建議?
張君周:“空鬧”事件背后的原因很多,短期內采取單一措施是無法解決問題的。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我覺得可以把眼光放得更長遠一些,制定當前措施,并確定中期和長期的工作目標。
在當前措施方面,一旦發生此類案件,建議涉案公安機關要加強聯系和協調配合,迅速做好各項處置工作,根據事件性質,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危害性大的,要依法從重、加重處罰,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比如對于此次昆明發生的“空鬧”事件,民航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和第34條,對李某和周某的違法行為予以治安拘留15日的處罰,這已是按照法定幅度的最高限進行處罰。事實上,在去年底《治安管理處罰法》征求意見時,民航主管部門以及行業的專家已經建議將更多的常見危害民航運輸秩序和安全行為納入到立法中。這些建議一旦被采納,旅客再做出這些行為,將面臨更為嚴厲的處罰。
在中期目標方面,主要是進一步修訂和完善相關立法。《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已經送審國務院法制辦,民航局將在今年對該送審稿作進一步的調整和修訂。對此,可以依據實際情況,將更多的“空鬧”行為納入機場和航空器內禁止行為的范疇。此外,《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也在修訂中,也可以根據當下現狀,更新和細化機上擾亂行為和嚴重危害航空安全的行為種類。隨著這些立法的修訂和出臺,“空鬧”事件將會得到更有效的處置。
從長期目標來看,還需要推進相關國際安保公約在國內的落實。近年來,國際民航組織(ICAO)及世界各國也非常重視航空違法犯罪行為。先是修訂了《蒙特利爾公約》《海牙公約》,2010年又制定了《北京公約》《北京議定書》。隨后,考慮到機上擾亂行為情況嚴重,啟動了對《東京公約》的修訂工作,并于2014年通過了新議定書。該議定書明確規定,對于拒絕遵守機長或者以機長名義發出的合法指令(目的是保護航空器及機上人員、財產安全)的旅客,鼓勵各締約國啟動刑事、行政或者任何其他形式的程序,包括追究“鬧事”旅客的民事賠償責任。考慮到國際公約需要得到各國的全力支持,以及我國的國際航班日益增多,我們在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要加大力度推進公約的落實,實現從國內和國際全方位遏制此類事件的發生,避免“空鬧”事件愈演愈烈。
此外,考慮到不少“空鬧”事件與航空公司履行必要的告知、救助和賠償義務不到位,以及機場的應急處置能力不足有關,除了對涉事行為人的處罰之外,還需要完善多方工作機制。去年,民航局已經制定了《航班正常管理規定》,明確了航空公司、機場、地服、空管以及機場公安機關等單位在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誤處置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職責分工。該規定已經完成征求意見,生效之后,對于化解航空運輸糾紛,減少“空鬧”事件也會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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