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杜絕網絡機票亂象 僅靠航空公司不夠
當在線訂購成為消費者首選的機票消費形式的同時,互聯網機票銷售平臺也存在諸如銷售低價陷阱、退票霸王條款、使用規則不明以及保險捆綁銷售等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導致投訴迅猛增加。在全國人大代表、中國東方航空集團公司黨組書記、副總經理馬須倫看來,亟待通過制訂相關法律法規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馬須倫梳理了幾類在線銷售違規行為:
一、機票價差巨大。平臺代理商或擅自加價銷售緊俏機票,或在旅客不知情的情況下將低艙機票充高艙機票銷售。
二、退改簽暗藏貓膩。有些代理商擅自更改機票的退改簽規則,一旦旅客產生退票或行程更改需求時,即大肆收取不合理費用甚至用“霸王條款”設置陷阱不予操作;有些在機票捆綁其他產品進行銷售時,順勢更改所謂“套餐”內機票的退改簽規則。
三、客票真假難辨。為了以低價吸引消費者,有些平臺代理甚至會銷售違反航空公司規定的有限制條件的或者有棄程行為的“假票”。更有甚者,有的假代理還會以假票號蒙騙消費者。
四、不正常航班通知不作為、不及時、不準確。航班產生變動時,平臺代理商逃避代理通知職責,不及時、不準確地向旅客進行通知,甚至根本不通知,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五、個人信息泄露。消費者在代理商的網上平臺購買機票后,收到諸如“航班取消”之類詐騙短信或電話,常因此而上當被騙。
雖然目前航空公司對于國內最大的三個網絡銷售平臺出臺了平臺銷售規范,但很多平臺本身并非代理人,不存在與航空公司的合約關系。作為這些平臺違規的受害方之一的航空公司,對其違規行為并沒有實際管轄權,因此規范工作難以開展。
目前我國規制網絡銷售行為的法規立法層級不高,缺乏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主要依靠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規制,法律效力較低;同時,我國不存在規范網絡銷售行為的專門性法律,相關規定散見于不同的部門規章中,缺乏統一立法。建議國家立法機構盡早出臺規范網絡銷售行為的專門性法律,明確監管主體,規范相關各方的責任義務,引入不良銷售平臺商退出機制,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同時,進一步完善網絡銷售民航機票的規章制度。中航協也可根據法律進一步完善民航機票網絡銷售管理規定,明確網上銷售行為中銷售平臺與代理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并加強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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