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這家航司已破產 缺乏清債能力

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簡稱“友和道通航空”,是友和道通集團旗下全資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總部設在武漢,2010年底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局審定,2011年1月正式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運行許可證》�,F擁有13架大中型全貨機(其中3架B747-200,7架A300-600,以及租賃3架B747-400飛機)。
友和道通航空主營基地設在武漢天河國際機場,同時在深圳、昆明、天津等地設有運營基地,主營業務包括:國際、國內航空貨郵運輸業務及相關服務業務,為全球客戶提供綜合性物流解決方案和運輸配送服務。主要承運生產商品牌包括華為、小米、傳音、富士康、中興、OPPO、VIVO、HP、DELL、聯想等;客戶包括DHL、SCHENKER、KN、DIMERCO、AGILITY、CEVA、NIPPON、PANALPINA、中外運等知名企業。
友和道通航空以武漢、昆明、深圳為樞紐,先后開通至盧森堡,比利時列日,印度德里、孟買、金奈、班加羅爾,孟加拉國達卡,越南河內,尼泊爾加德滿都,馬來西亞吉隆坡,日本大阪等數十條國際航線。同時承運過國內至阿斯塔納、阿拉木圖、比什凱克、斐濟、阿什哈巴德、卡拉奇、迪拜、津巴布韋等數十條包機航線,積累了豐富的貨機運行和保障經驗。
為滿足友和道通集團所屬物流和快遞板塊旺盛的航空貨運需求,友和道通航空將持續擴充運力,在鞏固現有“一帶一路”沿線地區和新興市場航線的基礎上,還將開通至南北美洲、非洲及歐洲其他地區的貨運航線,從而進一步擴大全球航線網絡布局。
友和道通航空遵循“服務世界,傳遞無限”的企業愿景,以成為“國際一流的航空貨運公司”為發展目標,努力成為立足中國、服務世界的航空貨運企業。
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21)鄂0116破申3號
申請人:王偉,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潘麗莎,湖北海圖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城光寶路 1 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101618479498L。
法定代表人:張勇,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劍武,廣東合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思琪,廣東合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黃陂區天河街機場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1667277632XH。
法定代表人:張煊楠,該公司董事長。
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王偉與被執行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申請執行人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認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申請執行人王偉、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均向本院遞交書面申請,要求將被執行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相關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并對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0)鄂0116執2623號、3206號《移送破產審查決定書》,將以上兩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本院依法通知了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異議稱: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頒布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案件工作會議紀要》第35條規定,采取實質合并方式審理關聯企業破產案件的,應當由關聯企業中的核心控制企業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包括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在內的10家公司均屬友和道通集團旗下的核心關聯企業,其中核心控制企業為深圳市友和道通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2月22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裁定受理了深圳市友和道通實業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控股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友和道通集團旗下的10家公司已向核心控制企業所在地的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實質合并破產清算申請。2021年6月18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了友和道通集團實質合并破產清算聽證會,目前尚未作出實質合并受理裁定。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的破產程序應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具有較高的重整價值及挽救可能,破產清算將嚴重損害全體債權人利益。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重整價值主要體現在融資租賃飛機、飛行員、牌照、航權、土地等。但飛機系融資租賃,無所有權,航空貨運牌照、航權系特許經營和特有資質類資產,若進行破產清算,無法變現,只有通過破產重整,保留公司核心資質和特許經營許可才能發揮公司最大價值,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不同意申請人提出的對該公司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進行了聽證審查。申請人王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潘麗莎、申請人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劍武到庭參加聽證。
本院查明,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4日,注冊地武漢市黃陂區天河街機場路,注冊資本為65000萬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營業期限至2028年4月14日。經營范圍:國際、國內航空貨郵運輸業務及相關服務業務;航空公司間的代理業務;五金交電、金屬材料、電氣機械及器材、普通機械及配件、電子產品和通信設備、民用航空器及航空器材進出口業務。
王偉與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勞動報酬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王偉向武漢市黃陂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已取得生效仲裁調解書。該調解書確認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應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王偉支付工資72000元。
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與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并已取得生效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判令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費696509.32元及違約金。
因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未自動履行義務,王偉、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先后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已經立案受理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執行案件128件,申請執行標的額18451612.42元。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現租賃周大福珠寶文化產業園(武漢)有限公司位于武漢市黃陂區臨空產業園臨空北路A5棟4單元二樓辦公,其名下無房產登記,其名下車輛已被本院查封,其名下土地使用權面積10541.74平方米,性質為商務金融用地,在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的賬面價值為1265.0088萬元,自2019年11月19日起已被多家法院21次輪候查封。因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車輛、土地無法處置,其名下暫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本院已經對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一)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二)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第二條規定“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一)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二)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三)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第四條規定“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于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三)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四)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五)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王偉、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對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享有的債權已經被生效的法律文書確認,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依法成立;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對王偉、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所負債務的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未清償債務。故依法應認定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使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的賬面資產大于負債,但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無法清償對王偉、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的債務。故依法應認定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的異議不符合相關的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請人王偉、廣州航新電子有限公司對被申請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審 判 長 鄭建華
審 判 員 劉建東
審 判 員 王國輝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余雅晨
書 記 員 董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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