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世立:“要把飛機和股權追回來”
“這兩年,人人都以為我是一個有罪的人,現在卻無罪釋放了”

蘭世立。攝影/劉向南
“消失”了兩年多的蘭世立,在2022年元旦后,以一種“高調”形式重回公眾視野。
1月4日,蘭世立的一些微信好友,突然發現他又重新用起了微信,并發現他在微信朋友圈發了一條短視頻。短視頻中,蘭世立站在武漢黃鶴樓前,面對鏡頭說了幾句話:“黃鶴一去不復返,此地還有蘭世立!武漢,我回來了。”
另一個短視頻中,蘭世立站在廣州市中級法院門前,手捧錦旗,面對鏡頭稱:本人在被廣州市公安局羈押和監視居住897天以后,現在我被廣州市中級法院宣判無罪,今天我特意帶我的兩位律師來給廣州市中級法院送錦旗。
《中國新聞周刊》獲悉,在2021年12月17日,廣州中院做出的一審判決書長達91頁,最終宣判蘭世立無罪。
生于1960年的蘭世立曾以“前湖北首富”、東星集團及東星航空創始人的身份廣為人知,2010年因犯逃避追繳欠稅罪獲刑四年,2013年8月出獄后重返商界。2017年11月,廣州市公安局發布的一則通告再次將他推向風口浪尖,通報稱,蘭世立涉嫌合同詐騙犯罪,在逃,是國際紅通人員。
廣州警方在當年的通報中稱,蘭世立涉嫌于2015年3月虛構其擁有暹羅航空有限公司100%股權等事實,誘騙事主個體商人李某聯合購買“泰國東方航空公司”股份后,將李某以3.5億元人民幣購買的股份及相關資金非法占有。蘭世立在廣州警方依法對其采取監視居住強制措施期間,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潛逃偷渡出境,經多國后到新加坡。2016年8月3日,廣州市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依法批準逮捕蘭世立,2016年9月,國際刑警組織對其發布紅色通緝令,公安部將其列為“獵狐”追逃對象。
在廣州警方發布這則通報后的兩年時間里,蘭世立一直生活在新加坡。但是,在2019年11月里的一天,他突然“消失”了。
被指控犯合同詐騙罪
廣州市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被告人蘭世立與被害人李泉江一方簽訂合同約定,由李泉江出資人民幣3億元(以下金額均為人民幣),蘭世立以現金1億元及泰國暹羅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暹羅航空)、廣東東星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星在線)100%股權合并作價2億元(實際為蘭世立轉讓暹羅航空、東星在線各50%股權給李泉江方)的出資方式,分五期對泰國東方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泰東航)全部股權及16架波音系列飛機產權進行收購。
2015年3月27日,蘭世立和李泉江與被收購方泰東航股東王中惠簽署股份及資產轉讓合同,自2015年3月27日至7月6日,李泉江方分多次投入收購合計3.56億元(期間轉回1300萬元,實際投入收購款3.43億元)交由蘭世立操作,蘭世立將其中2.6億元支付給泰東航股東王中惠以完成第一、二期收購計劃。隨后,蘭世立與李泉江方以共有的塞舌爾進興國際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興公司)和泰國興亞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亞公司)完成泰東航60%股權及9架飛機的收購,其中進興公司受讓泰東航49%股權,興亞公司受讓泰東航11%股權,9架飛機權屬轉到雙方共有的塞舌爾鼎億投資有限公司名下。上述3.43億元收購款除支付泰東航股東王中惠2.6億元外,剩余8300萬元被蘭世立非法占有。
2015年12月22日,蘭世立將暹羅航空24.5%股權轉讓給李泉江方,后于2016年4月30日轉回。東星在線的股權未轉讓給李泉江方。蘭世立一直未履行出資1億元收購款的合同義務,并在拒絕李泉江方共同參與泰東航經營以及未經李泉江方同意的情況下,分別于2015年11月3日、2016年2月2日,私自將興亞公司持有的泰東航11%股權、進興公司持有的泰東航49%股權分別轉至其個人實際控制的Splendid Stream Company Limited和Mayfair Marine Limited兩家公司名下,非法占有上述60%股權(收購對價人民幣1億元)。
綜上,檢察機關指控,蘭世立騙取李泉江方財產價值共計人民幣1.83億元。
《中國新聞周刊》在蘭世立處了解到,李泉江原名李猛,是新疆麥趣爾集團公司副總,蘭世立與李猛的弟弟李剛是2014年中歐國際工商學院CEO班的同學。也是因為這層關系,他們才有了前述購買泰東航的合作。
根據廣州市中院做出的“(2020)粵01刑初433號”判決書,2016年5、6月份,在泰國警方協助下,李泉江方追回上述泰東航60%股權。2016年2月23日,李泉江向廣州警方報案。2016年3月2日,廣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蘭世立到案后,于2016年3月3日被刑拘,同年4月8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7月9日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中國警方在國際刑警組織的協助下,于2019年11月9日在新加坡將蘭世立抓獲,并于當天押解回廣州。
“潛逃”新加坡與紅色通緝令
蘭世立涉嫌合同詐騙一案,2016年3月3日,他第一次被廣州警方抓獲,是一個起點。蘭世立回憶,那天,他正準備從廣州白云機場坐飛機到泰國,在白云機場后被攔了下來。“我想,我應該是被限制出境了,我問為什么不能出境,他們說是廣州經偵不許你出境。我就跟廣州經偵聯系。經偵的說你過來一趟,結果我一過去,就被扣留了。”蘭世立回憶。
在被廣州警方扣留的當天,蘭世立被關進廣州市第三看守所,這次一關就是37天。到了2016年4月8日,廣州市第三看守所因“檢察院不批捕”,向蘭世立開具了釋放證明書,但是同一天,“還沒有走出看守所”,蘭世立又收到了廣州市公安局的一份“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他被關入一個酒店房間里,開始“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蘭世立回憶,在這個酒店房間里,他被監視居住了3個月時間,到了該年的7月8日,他找到一個機會,“潛逃”成功,并逃到了新加坡。蘭世立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我是等了3個月,也就是從2016年4月8號等到7月8號,我覺得它不是解決問題,所以我就‘走’了。”
就在蘭世立“潛逃”新加坡后,國際刑警組織對他發出了紅色通緝令。蘭世立回憶:“看到那個紅色通緝令,我曾向國際刑警組織申訴,但是后來也沒有結果。”
到2019年11月9日被從新加坡抓回國內,蘭世立在新加坡生活了三年時間。蘭世立告訴《中國新聞周刊》,在那三年當中,他的工作沒有停止。“我在泰國有航空公司,還在運作,新加坡也有公司在運作,我照樣在做事。我蠻以為他們是拿我沒招的。在新加坡那三年,我從來沒有想過會被帶回來。”
2019年11月9日那天,蘭世立接到一個通知,讓我去移民局辦個手續,“結果我一去,就被扣下來了,我問憑什么抓我,他們說國際刑警組織要抓你。”就在這種情況下,蘭世立被送到新加坡機場,押上飛機,送到了廣州白云機場。
被抓回國的蘭世立在此后就“消失”了。他被“獵狐”回國的消息沒有被披露。外界沒人知道他其實是被關進了廣州看守所里。
“我被抓回來后,先是關到廣州市第三看守所,關了半年多,后來又轉到廣州市第一看守所。”蘭世立回憶,“這兩年,人人都以為我是一個有罪的人,現在卻無罪釋放了。”
無罪判決
2020年10月10日,廣州市檢察院向廣州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廣州中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因本案證據材料較多,案件重大復雜,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在開庭前,廣州中院召集公訴人、被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曾于2021年2月5日、3月25日召開兩次庭前會議。2021年6月18日、6月24日,廣州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所署日期為2021年12月17日的由廣州中院做出的一審判決書長達91頁,其中值得關注的是法院對此案定性的綜合評判。
據判決書: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蘭世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履行合同,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蘭世立及其辯護人均提出蘭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解及辯護意見,經查,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行為人在客觀上,都實施了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但是客觀上的占有,與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具有必然的對應關系。不能從客觀上存在占有的事實直接推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蘭世立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須正確判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廣州中院的判決就此詳細列出四點:
(一)李泉江能夠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一般來說,構成詐騙罪的行為,應當是不能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的行為。欺騙行為尚不嚴重,不影響被騙人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的,不宜輕易認定為詐騙犯罪。將能夠通過民事途徑救濟的騙取財物行為排除在詐騙犯罪之外,符合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現有證據證實泰東航股權的收購協議,只履行前二期,還有三期沒有履行完畢。蘭世立將泰東航60%股權私自轉移到其控制的公司,并未進行變賣獲利,后又轉回共同所有的公司。根據合作收購合同,上述60%的股權亦有蘭世立的份額,且其與李泉江對于泰東航派遣人員等存在爭議,無法排除雙方因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糾紛、爭奪泰東航管理權等行為導致其私自轉移股權。雖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在案發時蘭世立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但不能認定蘭世立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股權目的,李泉江認為蘭世立沒有履行出資義務完全可以通過民事途徑救濟。
(二)蘭世立無逃避償還款物。蘭世立與李泉江之間雖有約定各占50%的泰東航的股權,但二人沒有對第一、二期取得的60%股權的比例進行約定,僅約定由控制公司持有。因此蘭世立對60%股權享有一定的權利,其將股權轉移到其控制的公司名下,難以認定就侵犯了李泉江個人的財產所有權,且實際上該60%股權在泰國警方介入后已歸還,沒有出現無法返還的后果。
(三)蘭世立沒有虛構事實的行為。蘭世立在收購合同簽訂后,與李泉江成立了數家控制平臺公司,向泰東航原股東給付了第一、二期的轉讓款,接管了泰東航,還將暹羅航空的24%股權轉移給了李泉江。雖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在案發時蘭世立實際履行出資義務,但合同未明確約定雙方具體出資時間及蘭轉讓兩家公司50%股權給李泉江的時間,而本案收購亦未完成,現有證據證實蘭世立確為約定應轉讓50%股權的暹羅航空及東星在線的實際控制人,故不能認定其有虛構事實的行為。
另外,就公訴機關指控蘭世立詐騙數額,法院認為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廣州中院最后判決蘭世立無罪。
“要把飛機和股權追回來”
2021年12月20日宣判那天,因為疫情關系,像廣州中院對蘭世立一案的兩次開庭一樣,蘭世立是被帶進看守所的一個房間里,進行遠程視頻開庭。
“宣判的那天,我嚇個半死。那天我走路,走一步,心里念叨‘是無罪’,再走一步,心里念叨‘是無期’”。法律我研究得很清楚,詐騙罪,涉案金額在50萬以上,就要判10年以上。按照起訴,我的金額過億了,如果詐騙罪名成立,肯定是無期。所以,要么是無罪,要么是無期。我的律師心里也沒底。”蘭世立回憶。
獲無罪判決的當天,蘭世立就離開了看守所,住進廣州一個賓館。他是要等看廣州市檢察院會不會抗訴。10天期限過去了,他確認檢察院沒有抗訴,就立即離開廣州,回到了武漢老家。
在蘭世立看來,他的案件之所以被判無罪,最關鍵的是,“事實就是事實,”他認為李泉江方的控告,“都沒有事實支撐”。他還認為他的自我辯護,在其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蘭世立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我在被關押期間,一直在給自己做辯護,在審查起訴階段,我給檢察院寫了8份自我辯護,后來又給法庭寫了6份自辯狀。律師的辯護,包括專家的意見,都是在法理方面,在事實方面,只能靠我自己。”
對于蘭世立的無罪判決,蘭世立的辯護人、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孫建章認為,該判決有兩個突破。“一是打破了固有的邏輯錯誤,即客觀占有與主觀惡意占有是不是一回事。嚴格講,它們在邏輯上不屬于一回事。客觀占有可能是合法占有,也可能是非法占有,只有在非法占有的情況下,它才可能涉嫌犯罪。在以往的一些判例中,只要客觀占有了,就懷疑你是犯罪。另一點,是關于刑法謙抑性原則在刑事案件中的具體運用。謙抑性原則,就是能用其他途徑解決的情況下,盡可能不上升到刑事處罰,因為刑事處罰是最嚴厲的一種處罰方式,只有在窮盡其他手段沒辦法解決的情況下,才能上升到刑罰。”孫建章向《中國新聞周刊》介紹說。
而在蘭世立被關押在看守所里的兩年時間里,因為疫情發生,外面的世界發生了很多事情,據蘭世立所知,引發“合同詐騙”一事的暹羅航空與泰東航兩個航空公司,在疫情中都遭遇了非常大的損失,“全都趴下了,停在那里,但是,這個損失現在是對方的。”蘭世立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我現在的這個判決,刑事上的問題解決了,但民事上的事情還沒有解決。現在飛機、股權全在他們手上,我肯定要追,要追回來。”
1月6日上午,《中國新聞周刊》打通廣州市公安局預審部門電話,相關工作人員就蘭世立被判決無罪一事表示:公安偵查期間,他是涉嫌犯罪,有罪無罪,是法院來定的,“這很正常”,“公安的工作是偵查,不是定他有罪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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