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機場:加強凈空保護 保航班飛行安全
2017年元宵節即將來臨,不少市民都會選擇燃放孔明燈來慶祝佳節。然而,在凈空區內,放孔明燈、風箏、無人機、排放大量煙霧,建設超高建筑物等都會嚴重影響飛行安全。
燃放升空的孔明燈以及風箏等一旦進入機場凈空區,可能在視覺上對飛行員造成干擾。特別是孔明燈由鐵制的框架制成,一旦與高速飛行的飛機相撞或者被吸入飛機的發動機內,后果不堪設想。
大連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
大連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為:機場跑道中心線兩側各10公里、跑道兩端外各20公里的矩形區域。具體范圍:西北至東經121°18′、北緯38°4′,西南至東經121°16′、北緯38°53′,東北至東經121°48′、北緯39°2′,東南至東經121°46′、北緯38°51′。即北到金州五一路至開發區金馬路,南到黃浦路至旅順南路,東到姜家溝至老虎灘海岸沿線,西到拉樹房至營城子灣以西旅順北路的矩形范圍內。
為共同維護機場凈空的運行環境,確保航空器運行安全。大連機場呼吁廣大市民應自覺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切勿在機場凈空區放飛無人機、孔明燈、家鴿等影響飛行安全的升空物體。
相關法律
我國為了保障飛行安全和機場的正常使用,制定了相當完善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以及國務院2004年頒布的《關于加強民航飛行安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分別就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建筑物或者設施的高度、規格及項目審批作出了規定。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的規定更加具體,第49條規定,禁止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排放大量煙霧、粉塵、火焰、廢氣等影響飛行安全的物質;種植影響飛行安全或者影響民用機場助航設施使用的植物;放飛影響飛行安全的鳥類,升放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系留氣球和其他升空物體。同時,第50條還規定,在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外從事本條例第49條所列活動的,不得影響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對違反規定的公民,公安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處罰。
大連市政府在大政發 [2012] 40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機場凈空保護區升空物體管理的通告》中規定,大連國際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禁止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侵害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安全的活動。在機場周邊區域,嚴禁燃放煙花、焰火,嚴禁放風箏、孔明燈、氣球或其他升空物體。違反以上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將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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