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民航安全威脅缺乏公眾知曉制度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15日上午,因為有人編造的虛假炸彈信息,導致深圳航空、東方航空和吉祥航空三家航空公司的5架航班分別返航、備降或者推遲起飛,更有乘客在緊急疏散的過程中受傷。
事發后警方迅速鎖定、控制嫌疑人王某亮
昨天(16日)凌晨,深圳警方通報,發布虛假炸彈信息威脅航班的嫌疑人,已經被警方控制。深圳市公安局機場分局刑警大隊大隊長方偉文介紹,前天上午他們接到報警之后,迅速開始了偵查。
方偉文:深圳市公安局非常重視,馬上就組成了專案組。非常快,在15日事發當天下午3點多,我們就鎖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亮。
警方調查發現,威脅電話是從深圳打出,嫌疑人之后逃往廣東東莞。
方偉文:他是在深圳打的電話,因為現在新聞網絡信息傳播非�?�,他上網看到自己的犯罪信息已經被各新聞媒體作為頭版頭條了,所以他當時就怕了,當天下午就從深圳逃到東莞去了。
昨天(16日)凌晨3時15分,專案組在東莞市常平鎮東元路的一個出租屋里找到并控制了嫌疑人王某亮。
方偉文:他也沒想到我們這么快就把他抓住,很驚訝。
王某亮曾多次犯罪 仇視社會想報復
深圳警方提供的信息顯示,王某亮是26歲的男性,內蒙古通遼市人,在深圳沒有固定的住址,也沒有工作。警方把他從東莞帶回深圳,經過初步審訊,王某亮承認在5月15日上午,先后6次撥打北京、上海、西安、南京等地的機場電話,謊稱航班上有炸彈。警方說,根據初步了解,王某亮以前多次因為違法犯罪被司法機關打擊處理,所以仇視社會,想要報復。
方偉文:據我們了解,嫌疑人在2003年左右來到深圳,2003年,因為搶劫被司法機關打擊處理過,2006年又因為敲詐勒索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還有其它多次違法行為受到過相應的處罰。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亮因為涉嫌編造和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經被深圳警方刑事拘留。對于案件的更多細節,包括撥打6次電話威脅5趟航班的具體情況,深圳警方表示還在審訊了解,將會進一步加大偵辦力度,依法移送審查起訴,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我國近年發生多次類似“報假警”案件
今年2月21日,安徽蚌埠的一名男子陳某“報假警”說,某架飛機上有危險品,迫使飛機緊急迫降。而陳某報假警的理由居然是“為了挽留女友”,阻止正在這架飛機上的女友棄自己而去。這么一句謊話,給航空公司造成了八萬多元的直接損失,160名旅客的行程被打亂。
昨天(16日),合肥市包河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陳某被指控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在庭審中,陳某當庭認罪。
包河區檢察院當庭指控: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陳某因瑣事和女友小雅(化名)發生爭吵,當晚小雅來到合肥駱崗機場,準備搭乘22時的ZH9786航班飛往深圳,后該航班因故晚點至24時起飛,陳某得知消息后,隨即駕車從蚌埠趕來合肥,試圖挽留小雅。
陳某:撥打這個電話的目的就是想拖延時間,能夠把她留下來。
在來合肥途中,陳某分別于2月21日0時許,0時20分許撥打機場問訊處電話,謊稱ZH9786航班上有危險品,希望飛機不要起飛,飛機就近備降南昌機場。
合肥機場公安局副局長王利:開始以為是小事情,打一個電話,航班晚一點起飛,但是沒想到造成這么大的后果,心里面肯定害怕。
對于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陳某當場表示沒有異議。在法庭上,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是罪名認定和量刑標準。檢方認為,被告人陳某為了達到個人目的,故意編造虛假的危險品威脅信息,陳某雖有主動投案的從輕情節,但是鑒于其侵害了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惡劣影響,應該從嚴處罰。
而陳某的辯護律師則表示,考慮到陳某為初犯,又主動投案自首,社會危害性小。且陳某的父母愿意賠償航空公司的損失,建議法官能夠判陳某緩刑。陳某當庭流淚,為自己求情。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專家:民航安全威脅缺乏公眾知曉制度
在我國,類似的行為按照刑法第291條規定,應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司法部門認定“造成嚴重后果”,處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達15年。
中國民航管理干部學院教授鄒建軍表示,由于法律規定的“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嚴重后果”的判斷標準并不明確,加上一般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較好等,實踐中往往從輕處罰。
鄒建軍:對這些事件的追究震懾力不足,我個人認為,沒有把它當做一個非常嚴肅的違反法律的行為。
而在美國,對類似行為的刑罰最高可以判20年,而且要按照受影響旅客的時間進行賠償,一架飛機上幾百名乘客逐個按小時計算損失,那絕對是巨額罰款。在加拿大,類似行為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中國民航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李燕華認為:除了嚴格落實刑法有關規定,加大經濟處罰力度之外,建立一套航空安全公眾知曉制度越發迫切。否則“破窗效應”難免會引發更多的游戲者模仿。
李燕華:民航在安全威脅方面的處理沒有公眾知曉制度,其實最主要的還是后續處置,這也是現在航空安全保衛在建設過程中的一些新問題,所以這一塊的法律法規制度的建設亟需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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