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逼84歲老人簽“生死狀”缺乏人性化
近日,國內一位84歲的老人發表微博,稱自己由于年老,在搭乘飛機時,被航空公司要求填寫說明單,單子上寫明如果自己死在飛機上,則航空公司不負責任。這位老人認為,他從沒聽說過航空公司有此要求。(11月20日《廣州日報》)
航空公司要求旅客簽“生死狀”,早已不是第一次發生了。據悉,在2010年,兩名殘疾人欲乘深航班機從北京飛往深圳,深航一經理以“飛機遇險的時候,殘疾人無法撤離”為由,要求其改簽其他航班。爭執后經過協調,深航逼迫殘疾乘客簽下“如果出了事故,深航不承擔責任”的免責條款,方才準許其乘機。如今航空公司要求老人簽“死亡責任書”,其邏輯與意識,與之前并無太大差別。
對于老人乘機要不要“自證健康”,在《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僅有第34條規定,“傳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況可危及自身或影響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運人不予承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能乘機的旅客,承運人有權拒絕其乘機。”因為條款模糊,便給了各大航空公司極大的自由裁量權,不少航空公司對于老人的承運,便單獨設置了各種條條框框,如四川航空要求80歲以上老人出具適合乘機證明;春秋航空與奧凱航空則要求70歲以上老人出具健康證明。
這樣的現實,見證了民航管理的混亂,對于老人并沒有統一的“成文規范”,本應遵循“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進行管理與約束,推出更多的人性化措施,而不應以推卸自身責任的姿態來應對。在此事上,如果的確無法明確老人的健康狀況,秉著為其安全與健康出發的原則,航空公司應該給予耐心而詳細的答復,而不是用一紙“生死狀”來解決所有的難題。更何況,“生死狀”本身就不具備法律效應,讓老人簽了,也不過是自欺欺人罷了,何必多此一舉呢?
于老人乘機而言,適合乘機證明可以有,但“生死狀”不能有。前者,一方面是為了乘客的健康與生命著想,另一方面也是為航空公司規避一些不必要的風險,這情有可原;但后者則完全是沒有人性化的舉措,理應被禁止。
而在國外,航空業多是以人性化著稱的,因為服務業本身就是窗口行業,理應更加珍惜自己的羽毛。如從2008年7月底起,所有歐盟機場都需對殘障人士及老年旅客等行動不便者提供特別服務;而在加拿大的國內航班上有一個規矩,乘坐普通艙的大胖子或攜帶輪椅、拐杖的殘疾人士,有權免費多占一個座位,航空公司不得因此而額外收費,或阻止這類特殊旅客登機,等等。這樣的人性化之舉,正是我們所缺失的,也是我們最該學習與借鑒的。只有人性化的服務意識深入人心了,“生死狀”之類的鬧劇才會就此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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