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被關艙內5小時,安全執法要"同病不同治"
人們關心的是,執法部門將如何對待這位帶有自救性質的“違法者”。合乎法治精神的執法當是:對惡意違法者嚴肅懲治,對善意違法者在法律范圍內寬宥處理。
近日,深圳飛北京的一航班晚點,乘客被關艙內5小時,陸續有旅客出現缺氧昏迷狀況,一男子在向空乘人員多次詢問無果后打開應急門。雖然身體不適的乘客被送醫救治,但該名男子卻由于擅開應急門而被警方帶走。人們關心的是,執法部門將如何對待這位帶有自救性質的“違法者”。
與該案相關的另一起案件,則已經進入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司法程序。5月11日,吉林延吉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韓亞航空乘客擅自開艙門一案,嫌疑人樸某被訴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也是我國首起乘客因為擅自打開應急艙門而受到起訴的案例。
兩起個案,有待法律評判的行為客觀上近乎相同,但兩者會是同樣的結果嗎?從人情常理上判斷,前者事出有因,且航空公司和空乘人員有錯在先,想必不會導致多么嚴重的處罰;后者是在飛機滑行過程中擅開艙門,明顯威脅到航空安全和其他乘客人身利益,在法律制裁上自然不可等量齊觀。
那么,究竟該如何評判前一案件中的行為呢?鑒于航空器上安全風險系數過高,有關航空安全的立法首先維護的是航空安全價值,所以對于任何可能危及到這一首要價值的行為,都予以否定性評價。我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第25條規定了航空器內禁止的行為,擅自打開應急艙門屬于法定禁止的擅自移動設備行為,民航公安機關可進行行政處罰,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但法律適用并非機械地生搬硬套,而必須考量每起個案的特殊情形。本案中,開門者并沒有危及航空安全的主觀故意,相反是為了乘客的生命健康權著想,客觀上也沒有造成危害航空秩序和安全的結果。反倒需要追問的是,航空公司及其空乘人員有沒有盡到保護乘客合法權益的義務?在長達5個小時的封閉艙內,航空公司方已經涉嫌嚴重侵犯乘客利益。
法律規則不會機械到格式化調整社會關系的地步,執法者的任務是在一般規則與特殊案情之間建立邏輯關系,作出合法、合理的裁判。無論是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都規定了減輕或免于處罰的情形,為個案執法提供了裁量空間。據民航公安部門統計,今年1月至今已發生機上乘客擅自開艙門事件12起,通過嚴格司法塑造人們對航空安全法規的敬畏感勢在必行,但這并不意味著不加區分一律“嚴打”。合乎法治精神的執法當是:對惡意違法者嚴肅懲治,對善意違法者在法律范圍內寬宥處理。良醫看病,同樣癥狀不同療法,就是看準了背后的不同病因、不同體質,這對執法者當有深刻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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