攔飛機、罷乘、襲胸地勤…航班延誤糾紛不斷
據香港明報報道,福州大學教師在香港機場涉嫌“襲胸”女地勤。事發后,涉嫌非禮的教師否認控罪,保釋候審,案件將于8月14日開審。
該消息一發即受廣泛關注,而以飛機延誤為主的有關航空服務維權的話題再次引發討論。
長樂法院受理首起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2012年9月,長樂法院受理了首起航空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據法官介紹,當時福州某大學的陳教授,買了一張從福州飛往合肥的機票,準備出省參加學術會議,然而,在候機時機場方面告知航班延誤,之后又通知航班取消,致使陳教授在機場滯留了8個小時,貽誤了赴會時間。
陳教授認為,航空公司臨時通知航班取消,造成了乘客長時間滯留,已構成了違法,遂將航空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萬元。
而航空公司辯稱,因為天氣原因,航班被迫二次備降,最終才導致了該航班取消,具有不可抗力因素。
案件受理后,長樂法院法官多次和雙方當事人取得了聯系,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并組織航空公司的代表到陳教授家登門協商。經過調解,陳教授對于當天航班被取消的原因和過程表示了理解,他說希望今后航空公司要保護乘客的知情權,提高服務質量。而同時航空公司代表也表示,將努力維護乘客權益,進一步提高航空旅客運輸服務質量。
乘客知情權等被忽視致糾紛頻發
前段時間熱傳微博空姐拜“正點”,可以看出航班延誤,已經成為國內航空服務的最大問題之一。此前在某網站的調查中,72.4%的乘客經歷過晚點,而記者在微博搜索“飛機晚點”,發現相關“吐槽”信息超過三百萬條。航班晚點頻發,相關的糾紛也不斷,甚至已經上升到動手的地步,“空怒族”隨之誕生,乘客越來越覺得“不鬧不賠”,于是發難機場人員、攔飛機、罷乘……
為何航班延誤引發的糾紛不斷,有法律界人士認為,這與乘客的“知情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未被重視不無關系。
“在乘客購買機票之后,雙方形成了合同關系。”福建大佳律師事務所顏世錦律師說,機票就是合同,在機票上約定了航班、時間和地點,航空公司應當履行合同義務。沒有按照約定時間,航空公司應當給出充分的解釋。
而在《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中也有規定,“航班延誤或取消時,承運人應迅速及時將航班延誤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釋工作。”
然而對此不少乘客頗有微詞,他們往往是在到達機場、或者是候機時才知道航班延誤或取消,而航空公司給出的理由一般是天氣、航空管制等,對于飛機具體要延誤多久的問題,航空公司無法給出較為明確的答復,這讓乘客覺得自己的等待變得不靠譜,并要為此蒙受很多無謂的損失。
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然而,另有規定,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如天氣等,航空公司是不負責賠償,而有乘客指出,航空公司的理由大同小異,如何證明確實存在這些原因?結論是很難有證據。
航班延誤賠償暫無法律明文規定
福建萬和律師事務所洪序耿律師說,目前航班延誤的賠償,只有國際慣例和一些民航總局的規定,暫無法律明文規定。
在民航總局2004年出臺的《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中規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分為兩個標準,一是延誤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二是延誤8小時以上,這兩種情況,航空公司要對乘客進行經濟補償。
顏世錦律師回憶到自己此前就曾領取過一次此類的經濟補償,當時由工作人員在乘客下機后現場發放現金,“雖然《意見》不屬于法律,也不是部門規章,但是具有指導性意義。”但也有不少乘客對于《意見》中提到的“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頗為詬病。
而對于航班延誤險,中國平安保險和中國人保相關人士均坦言,辦理此種類險的客戶少之又少,同時,航班延誤險的一般操作流程是,被保險人需要保留登機牌,在30天內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填寫理賠申請表之后,提交保險單和個人身份證明,并出示航空公司出具的書面證明等,由于理賠時間較長,程序繁瑣,很多乘客最終選擇了放棄索賠。此外,有些保險中規定,因天氣等不可抗力引發的延誤,不在保障范圍,讓索賠又一次陷入尷尬。
機場里的這些事你知道嗎?
盡管維權遇困局,但律師提醒乘客,莫讓飛機晚點成為爭端的導火索。而此外,在飛機場和搭乘飛機的過程中,還有很多事情值得注意。攜帶行李別存僥幸心理,小心面臨處罰若旅客行李中帶有違禁品,如果是由于不清楚有關規定的,機場公安將沒收或扣留非法攜帶的物品;如是存有僥幸心理,企圖蒙混過關者,根據具體情況,除沒收、扣留物品外,還將面臨處罰�!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隨身攜帶或者交運:槍支、彈藥、軍械、警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放射性物品;國家規定的其他禁運物品。違反本條規定,尚未構成犯罪的,民航公安機關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或者扣留非法所攜帶的物品。飛行模式被視為未關機,或面臨罰款現在幾乎所有智能手機都有“飛行模式”,賣場店員向顧客推薦時稱:“飛行模式”可在飛機上使用。而“飛行模式”也成為很多乘客不關機的理由,可據記者了解,目前國內的航空公司明令禁止乘客在飛行中使用包括帶“飛行模式”在內的手機。廈門航空相關負責人表示,“飛行模式”是手機廠商自己的技術,并沒有得到航空公司及中國民航局認可。目前沒有證據證明“飛行模式”情況下,手機無線電波就不會干擾飛機航行,因此不建議乘機時使用包括“飛行模式”的手機。東方航空相關負責人也表示,開啟“飛行模式”即被視為未關機,或面臨罰款。
飛行過程中,乘客發生以下行為,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動用、觸碰航空器上的安全設備和安全標志;(二)違反本條例第90條規定,在航空器內使用便攜式電子設備;(三)違反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在航空器內吸煙;(四)不聽從航空器機組成員的指揮,擅自調換座位,影響航空器載重平衡或妨礙應急出口功能,或者在條件不適宜入座應急出口附近位置時,拒絕機組成員為其調換座位;在航空器起飛、著陸、滑行以及飛行顛簸過程中,擅自離開座位或開啟行李架;(五)不聽從航空器機組成員的勸告,在航空器內擅自飲用酒精飲料,或者醉酒后不聽從航空器機組成員的勸阻強行登機;(六)強行將不符合尺寸及重量要求的行李帶入航空器客艙內,或者不聽從機組的勸告強行在航空器客艙內放置行李,可能導致影響緊急情況下人員撤離的;(七)將禁止帶入航空器客艙的物體帶入航空器客艙;(八)在緊急情況下,不聽從機組成員的指揮,造成秩序混亂或影響航空器的載重平衡的;(九)因為身體條件的限制不宜乘坐航空器而強行登機,或者因身體條件的限制需要有他人或專業人員陪護,不符合陪護要求而強行登機的;(十)其他危害航空器飛行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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