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觀察:承擔責任是獲取便利的前提
近期在大連周水子機場,幾位同行老人因其中一位突發疾病無法成行,而團隊行李托運又掛在他一人名下,導致花費很多周折才取到。機場工作人員曾要求他們將行李分開托運,但無奈旅客執意一起托運,最終還是機場為這個錯誤埋單。遭遇旅客無視民航規定實在是讓航空公司頭疼。這也讓筆者想起殘障人群遭拒載的新聞屢見報端,筆者也能夠理解航空公司。畢竟面對特殊旅客,民航工作人員很難評判隨同的監護人是否具備監護能力,特殊旅客的身體狀態能否經得起飛行勞頓?
盡管特殊人群和殘障人士的出行是剛需,但面對未知的風險,航空公司總會選擇保守的處理方式。一旦飛行中旅客身體狀況出現問題,多數旅客都會不問青紅皂白,把責任全部推給航空公司,遇到任何問題都期待航空公司單方面解決,這都是航空公司難以承受的結果。究其原因,票價成本直接影響到人們對服務質量的心理預期,相對于旅客對鐵路部門的“寬容”,旅客在機票上面花費更多就希望航空公司承擔更多責任。因此,這也不難理解為何民航對特殊人群異常謹慎。
既然旅客有選擇航空服務、航空公司的權利,那么這種選擇就應該是雙向的,出現問題,就不該由航空公司單方面承擔責任,這對普通旅客也適用。購買了一張機票,實際上就是航空公司和旅客簽訂了一份交通運載的契約。旅客也必須承擔起相應的責任,例如飛行前嚴格遵守規定、尊重民航工作人員提醒,對自己和同伴的身體狀況有客觀的衡量,不勉強乘機出行,不要對危險提示置若罔聞、不要心存僥幸;在事情發生之后,如果遇到不可控因素,也請承擔起作為旅客的主體責任,而不是明知在航空公司操作無任何問題,還把所有責任歸咎于民航,索要天價賠償。破壞契約的行為,打擊的是服務提供方的積極性,長期來看還是會損失旅客自己的利益。既然要享受便利,就必須承擔相應風險。在這個方面,只有所有旅客都能維護契約的嚴肅性,既不無視風險,又不盲目追責,才能保證真正的便利惠及各個人群。
人性訴求應當建立在完善的規則上,對于殘障人士而言,道義和愛心的幫助遠不及嚴肅的權利義務所能給予的保障。在遇到問題之后能夠能夠嚴格履行契約承擔責任,雙方相互諒解、促使問題妥善解決。如此一來,航空公司提供服務才會減少顧慮,殘障人士和特殊人群出行也就能享有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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