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機監管“堵”不如“導”
伴隨著無人機在通航領域中日益普及,無人機的濫用和“黑飛”事件成為人們爭論的焦點。在近期發生的天津爆炸事件中,無人機航拍獲取了第一手災情信息,為救災提供了寶貴的參考資料,也讓大家將焦點集中到無人機的用途和監管上。
要發揮好無人機的作用,就必須用恰當的監管來引導。監管新興的無人機,是航空監管面臨的新課題。監管是監督管理,并非約束,而是需要一整套體系確保其持續發展。比如在無人機的生產銷售環節,國家標準的制定就慢了半拍。從市場化的角度來說,無論是無人機的產品市場還是服務市場,都有較大的發展潛力。這些看得見的利好需要健全的管理體系及時予以保障。如果只是因為管理起來太麻煩而直接禁止,讓無人機在灰色地帶“盤旋”,會導致無人機的生產技術指標、使用過程是否規范等處于真空地帶,只會帶來更多的安全隱患。
盡管目前我國將無人機劃分在通航領域,要求無人機使用者具有飛行資格,并在使用前向有關部門提前申請航線,但在具體使用中,如在救災搶險的緊急時刻,大型飛機調度時間相對較長,如果沒有無人機進行合理補充,開展救援行動就會遇到障礙。無人機調度迅速、反應靈活的特點,使其在救援現場可以作為航拍、通信聯絡設施的中繼站。但是如果使用不當,缺乏對無人機的統籌指導,就會影響到其他救援任務的執行,造成二次傷害。
實際上,迅速制定監管標準并嚴格執行規定,幾乎是每一個新興產業發展的必然要求。1912年一戰前夕,無線電波的廣泛應用使民間電臺紛紛出現,一時間民間的音樂、語言電波與軍方的密碼密電在空中相互干擾,空中秩序一度混亂不堪,政府頒布法律但收效不大。直到美國電話電報公司、西屋電氣等4家公司成為主力,無線電波應用才演變成規范化的廣播事業。因此,無人機的管理也可以參考當年的無線電管理,考慮將管理延伸至整個行業鏈條上,在生產和消費環節進行資質準入、牌照發放等管理,規定其應用領域和性能參數,在銷售環節詳細登記使用者信息、建立數據庫,為可能的飛行事故責任倒查提供依據。
空中秩序安全順暢是今天民航監管必須面對的問題。筆者認為,我們需要提高對無人機的管理水平,不可止步于禁或罰,而要在不斷解決問題、積累經驗中逐漸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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