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失靈 機場丟行李 誰之過?
近日,合肥的王先生乘坐飛機從西安前往新疆哈密,將價值萬余元的行李包遺忘在機場候機樓的登機口附近。相關部門調出登機口附近區域的監控錄像,卻發現什么都看不清。王先生認為,乘客繳納了機場建設費,應該享受機場提供的各種安全保障。因為監控失效無法找回行李的責任和損失,應該由機場承擔。
王先生告訴記者,7月26日,他乘坐天津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隸屬海航集團)的GS7551航班從西安前往新疆哈密。在機場25號登機口的椅子上候機時,他將隨身攜帶的行李包放在身邊。包里有一臺佳能60D相機、一只15-85鏡頭、一部HTC手機以及2000元現金和相關證件。王先生登機后發現行李包落在了候機的地方,因為飛機即將起飛,沒有足夠的時間找行李,王先生與海航集團的工作人員取得聯系后,先直接飛往了新疆哈密。王先生認為,機場有嚴密的安全監控措施,行李應該不會丟失。事后,工作人員表示,沒有找到王先生的行李包。
從哈密返回西安后,王先生向民航陜西機場公安局候機樓派出所報了案。警方在民航陜西機場公安局指揮中心調閱了當時航站樓25號登機口附近區域的監控錄像,但錄像十分模糊,看不見行李包的蹤影。
觀點
責任在乘客
西安咸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黨群工作部部長 康曄
該事件責任主要在乘客,應該在機場的語音提示下保管好自己的隨身攜帶物品。機場與火車站、汽車站等其他運輸服務場合的性質相同,在機場遺失物品和在上述場合遺失物品沒有任何區別,遺失行李,主要是乘客自己太大意,只能自己負責。
機場要擔責
陜西省社科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 張寶通
作為乘客,應該照看好自己的行李。但乘客之所以認為機場有責任,在于機場的監控設備不能正常使用。機場是提供乘客上下飛機的場所,與乘客之間形成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服務合同中包括乘客的過港服務,即為上下飛機的乘客提供服務。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和口頭約定服務質量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服務合同內容,但根據訂立合同的目的、行業要求和交易慣例,可以推定機場應該提供安全乘機環境和保障乘機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合同附隨義務。
機場應當按照要求維護其監控系統,但西安咸陽國際機場沒有做到這一點,確實有責任。
服務不到位
西安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 馬世群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乘客繳納了機場管理建設費,應當享受到相應的服務和安全保障。機場在安裝了監控設備的情況下,應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排除監控設備故障,保證其正常使用。在監控設備老化不能使用后,應及時更換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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