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飛前40分鐘值機遭拒”旅客告航空公司敗訴
旅客張先生在飛機起飛前40分鐘趕到柜臺,卻被拒絕辦理相關手續后。張先生遂以知情權受到損害為由,將航空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張先生的訴求。
起飛前40分鐘值機遭拒
2017年3月16日,張先生通過網絡訂購了上海某航空公司的機票,起飛時間為2017年3月21日上午7點50分,票價為439元。然而當天上午7點10分,張先生才趕到浦東機場T2航站樓,值機柜臺工作人員告知他,飛機起飛前45分鐘停止值機,由于張先生到達時距起飛只有40分鐘,因此不再為他辦理值機手續,并告知張先生可以改簽或退票。
張先生為了防止過度延誤行程,立即購買了另一家航空公司當天13點40分的機票,票面價格為840元。可不巧的是,當天恰好遇到了航空管制,該航班也推遲到當天17點才起飛。
張先生很生氣。他覺得,作為消費者應享有知情權,航空公司未按規定告知他關于浦東機場在飛機起飛前45分鐘停止值機的相關規定,導致其未能于當天上午登機,而該信息是自己決定是否購買該機票的決定性因素。張先生因此將吉祥航空起訴到浦東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機票差價401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三種途徑告知值機規定
航空公司辯解稱,網絡訂票平臺與該公司之間是代理關系。根據網上的購票流程,張先生在提交購票訂單前,需點擊確認已閱讀《預訂須知》等相應條款,而《預訂須知》第6條明確告知了國內航班一般提前2小時到達機場辦理登記手續,航班起飛前45分鐘停止辦理的相關規定。張先生購票當天,去哪兒網即通過手機短信方式向其告知提前2小時到機場值機的相關內容。
另外,張先生取得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右下角也有明確提示,“請旅客乘機前認真閱讀《旅客須知》及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內容”。而吉祥航空官網公布的《國內航班旅客須知》第六章第一條,明確列明了吉祥航空在上海浦東、虹橋機場的國內航班截止辦理手續時間為客票列明離站時間前45分鐘。《旅客、行李國內運輸總條件》第8.1.3條也明確規定吉祥航空開始辦理航班乘機手續的時間一般不遲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離站時間前90分鐘,截止辦理乘機手續時間為客票離站時間前45分鐘。
據此吉祥航空認為,已通過多種途徑告知張先生在飛機起飛前45分鐘前履行值機手續的相關規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請。
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庭審中,張先生對吉祥航空提到的三種告知途徑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
不過他認為,第一種告知途徑不需要實際點開《預定須知》查看,只要在確認已閱讀處打勾即可以完成訂單提交;第二種告知途徑中的手機短信內容僅通知他提前2小時值機,并無起飛前45分鐘停止值機的信息;在第三種告知途徑中,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上右下角的提醒告知方式不妥當,其中的重要條款應當以顯著方式告知。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先生與吉祥航空之間成立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雙方均應履行各自義務。被告作為承運人,在航班起飛前通過多種渠道向原告告知、提示了相關事項,已經履行了合同的附隨義務。原告應當根據告知和提示安排自己的出行。原告未按照訂票流程閱讀去哪兒網的《預訂須知》,確認已閱讀并提交訂單;未按照被告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右下角的提醒去閱讀被告公司的《旅客須知》及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內容,導致的不利后果,理應由其自負。
主審法官指出,原告在考慮自己出行效率之前,還應考慮社會公共利益。航空旅客運輸是公共交通,涉及到搭乘飛機所有旅客的利益,原告不應圖自己省時,而有別于其他旅客。遵守航班起飛時間前45分鐘辦妥乘機手續的規定,以保證必要的安檢時間,既是旅客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也是為了保障公眾秩序和航空安全。原告未在規定時間辦理值機手續,造成誤機,后果應當自負。據此,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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