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缺鈣 ” 空中斗毆難止
近日,有網友發微博稱,11月4日在從西雙版納飛往昆明的西部航空PN6216航班上,有乘客打架斗毆。微博發出后,引來社會廣泛關注。有網友認為在航班上打架直接威脅到航空安全。經調查,雙方錯誤行為嚴重影響了飛行安全。根據相關規定,對空中斗毆的5名女子進行了治安處罰,并取消了她們繼續飛往沈陽的乘機資格。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工作節奏的加快,飛機憑借其快捷高效的優勢,成為公眾優先選擇的交通工具。出差、旅游、探親、訪友時搭乘飛機出行的人越來越多。物質文明改善了人們的生存環境和出行方式,但人們道德倫理的認識空間卻并未相應提升。
斗毆本身不算大事,但空中斗毆關乎飛行安全,關乎整個航班旅客的生命,自然就是一件大事。空中斗毆的行為不僅毀壞了斗毆旅客在他人心中的形象,更危害了航空安全。航空安全可理解為兩個層次,一是飛行安全,即航空器在空中正常飛行的安全,包括航空器飛行安全以及航空器內所有人員的人身與財產安全,在性質上屬于危害公共安全;二是個體安全,即航空器內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主要側重于個體。
空中斗毆除了如普通斗毆一樣能造成參與斗毆人員個體損傷以外,還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情況嚴重的可能引發災難性的安全事故。
根據斗毆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可分為兩個層面進行法律責任追究。在行政責任層面,斗毆行為相對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即行政拘留。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之規定,擾亂航空器正常秩序,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在刑事責任層面,斗毆行為后果、情節構成犯罪的,定罪處罰,具體可分為兩種情況:斗毆行為僅嚴重擾亂秩序或僅造成個人傷害的,可按尋釁滋事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若斗毆行為危及飛行安全,威脅或已經侵害公共安全的,應以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處罰。
反觀西雙版納飛昆明航班乘客斗毆事件,之所以發生,還是因為法律的威信并沒有真正樹立。據筆者所知,目前空中斗毆大多是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法》第四十六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進行處罰,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下罰款,這些輕微的處罰,顯然沒有觸到痛處。
既然法律有刑事責任規定,那么執法部門就應該恪盡職守。息事寧人的態度使得斗毆行為得不到查處,這置法律的尊嚴與權威于何地?要確保法律制度的剛性,執法者首先不能“缺鈣”。確保一項法律作為普遍的規則得到遵守,從而使社會有序運轉,其難度或許要比立法大。一旦不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查處違法者,那么法律的尊嚴與法治精神就如水中月、鏡中花。
當然道德因素也不能忽視,如果說航空公司不斷提高服務水平是飛機的一翼的話,乘客的良好素養和公共道德則是飛機的另一翼,兩翼齊舉共展,飛機才能平安飛行,才能給旅客愉快的旅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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