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天價打包費折射市場價格監管缺失
一個紙箱子40元、一根包裝帶15元……記者在多地機場調查發現,機場行李打包操作簡單,包裝用具成本低廉,打包費卻“飛上天”,且定價隨意、過度包裝、收費混亂十分普遍,引發乘客強烈不滿。昂貴打包費是航空、鐵路等交通場所服務收費過高的一個縮影。專家表示,只有打破少數部門壟斷公共資源借權生利,引入市場競爭,才能讓機場等交通場所高物價“著陸”。(北京晨報11月13日)
客觀講,不管是機場的行李打包商家,還是其他市場的行李打包商家,打包價格屬于市場定價。就此而言,包括機場等在內的打包商家,收取一定數額的打包費,屬于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市場行為,是商家的正當經營權利,我等無權置喙和干涉。
但問題是,機場作為機場打包商家的壟斷經營攤位提供者,依靠其事實上的壟斷地位,向打包商家收取巨額的租金,有時候高達打包商家利潤的70%,相當于乘機宰客。而作為機場打包商家,為了保有一定的利潤可賺,只好把巨大的租金費用轉嫁到打包費用中,最終由消費者埋單,卻是明顯的不合理,卻是需要有關部門管理的。
我國《反壟斷法》第17條明確,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同時,我國《價格法》第14條還規定,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而其配套制度《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要求經營者經營某一商品或服務,其價格水平或差價率或利潤率不得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或平均差價率或市場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
在機場天價打包費事件中,一方面,機場憑借其獨有的機場經營權和控制權(市場支配地位),讓唯一的打包商家進駐其機場,并借此收取高額租金,并傳導到消費者只能與這一打包商家交易,并付出高昂打包費。很顯然,這違反了市場主體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禁止性規定,涉嫌違法《反壟斷法》。另一方面,機場打包經營者通過明顯高于同期同地同業同質的平均要價水平,獲取非法利潤,明顯違背《價格法》及配套措施的規定,亟需執法部門嚴厲查處。
然而,機場打包費等高之又高,并非在一地,也不是個別,而是一種普遍現象。要說沒人舉報不可能,要說完全不知曉更說不過去,問題的關鍵是物價的主管者不上心,認為打包費只是小事,排不上位,沒有常查常管,而其中是否還存在關系問題?但無論如何,毫無疑問這折射的是有關價格管理執法部門市場價格管理的缺失。機場打包費“飛上天”,問題出在打包者身上,根子卻在監管者。
當然,要讓機場打包費降下來,光靠價格執法顯然并不能治本。因為在現有條件下,要想打破機場壟斷,并非一夕之功,機場壟斷不打破,天價打包費也就難絕跡。根本上,還要對機場打包費價格進行精細管理,才有長效。如前年,江西省發改委規定,機場打包小件行李10元/件,大件行李15元/件,大、小紙箱分別為20元和10元一個。只有這樣,機場才不會成為“天價”物價的“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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