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航空法無法與刑法對接 恐嚇航班量刑過輕
繼15日飛往深圳的5架航班遭受炸彈威脅事件之后,17日下午,多地飛往上海的11架飛機又受到虛假恐怖信息威脅。專家表示,航空法的滯后是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并建議對此類犯罪分子加重量刑。
對于制造虛假信息致使航班延誤的行為,現行的航空法第196條規定:“故意傳遞虛假情報,擾亂正常飛行秩序,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158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查閱,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58條為“虛報注冊資本罪”,并沒有涉及散布虛假信息的內容。
對此,北京律師協會航空法專業委員會主任、航空法專家張起準接受法制晚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現行的航空法是于1996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近20年未曾修改。在這期間,刑法經歷了8次大的修改,已是“面目全非”。
“航空法剛頒布的時候,參照的刑法為1979年版本,該版本刑法158條規定:‘禁止任何人利用任何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可以說,頒布實施18年的航空法部分條款目前已成‘空文’。”張起準認為,航空法的滯后是恐怖“炸機”事情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應盡快修訂航空法。
據悉,由于航空法的滯后,目前出現問題都參照刑法的291條第2款來定罪量刑。該條款規定在廣場、學校、醫院、公路或小區任何場所散布編造故意傳播恐怖信息,定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張起準認為,定罪量刑偏輕、犯罪成本偏低不足以威懾犯罪分子。他建議,只要對飛行器、航空器編造虛假信息就應該量刑在5年以上,“畢竟飛機不同于普通場所,一個爆炸可以使機上全體人員都面臨生命安全。且一架飛機造價達好幾個億,屬于巨額財產。”
張起準建議,民航主管部門,尤其是中國民航局政策法規司應盡快提出修訂和建議報送全國人大,將之列入全國人大立法計劃。
另外,張起準還認為,關于航班延誤、占機霸機、沖撞跑道、損害飛行器、儲物丟失等問題,都應在航空法里做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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