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當避為航空公司“代言”
近日,中國民航局發布《航班正常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明確航空公司應該制定并向社會公布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方案,包括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補償的范圍、條件、標準等。對此,有民航業內人士分析,“航班延誤,旅客鬧得越兇獲賠越多”情況將有所改觀;但也有旅客覺得,為避免旅客與航空公司相互糾纏,賠償標準應由民航局來發布,而《征求意見稿》仍然要求航空公司自行制定,相當于又將皮球踢給了航空公司。
就此,可以肯定,在國內航班延誤是否賠償、賠償多少問題上,旅客與航空公司發生糾紛的事件時有所聞情況下,由民航行政主管部門出面聽取社會各方意見,并對航班延誤賠償標準、條件作出相應規定,可以說,無論對民航正常秩序維護,還是對保護旅客與航空公司雙方權益,都無疑是一件好事。不過同時筆者也認為,在航班延誤賠償規定制定過程中,民航主管部門應當要有避免落入航空公司“代言人”陷阱的意識。
首先社會對行政管理公信要求講,或許就如已有旅客所指出,民航主管部門要求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賠償標準,結果完全可能會面臨旅客、航空公司“兩頭不討好”的尷尬。而其中道理說來也簡單,因為從利益關系層面講,一旦發生航班延誤情況,作為利益雙方的旅客與航空公司都會有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訴求,可以說是一種利益沖突關系,而且相對旅客一方,航空公司無疑有著很大的優勢。所以在此條件下,如果任由航空公司來制定賠償標準,并進而將其納入日后具有行政強制約束力的航班延誤賠償規定,那一方面,航空公司就可能會在自利追求驅使下,將自身利益凌駕于旅客利益之上,并對旅客正當權益形成損害;另一方面,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賠償標準并將其納入行政規定,還可能在事實上形成行政對企業規定的承認與“背書”,結果可能會讓民航行政部門面臨航空公司“代言人”角色尷尬的同時,對行政主管部門的社會公信力造成傷害。
還有就航班延誤賠償標準制定程序角度講,眾所周知,程序公正是結果公正的一個首要前提條件。換句話也就是說,如果程序公正性處于不確定狀態,或是說,追求公正的程序不公開,甚至不能得到社會公眾最大程度的認同與信服,那在這樣的程序下,社會公正的結果肯定會面臨飄忽不定、甚至會是不公正的風險。在此具體就以上述航班延誤賠償標準的制定程序(征求意見稿)來說,在公眾尚沒有明確可參與程序下,行政部門要求航空公司自行制定賠償標準,對航空公司而言無疑是一種“優先權”。而更重要的是,當這種“優先權”是來自行政指定時,那這樣的行政要求無疑應該可以說就是一種行政傾向,是一種公權力的認同。就此而言,或許會有包括筆者在內的不少公眾就此自然而然會產生這樣的疑問:由行政部門賦予航空公司這樣的“優先權”符合程序公正要求嗎?又有誰能保證這樣的航空公司“優先權”不會引來損害旅客正當權益的后果?顯然,結論應該是不言而喻的。
所以,在肯定制定航班延誤賠償規定必要性的同時,筆者在此想提醒民航主管部門一句:謹防落入航空公司“代言人”角色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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