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讓“詐彈”兒戲者為自己的行為埋單
6月9日,在武漢飛往長春經(jīng)停煙臺的CA8223航班上,乘務(wù)員詢問旅客崔某攜帶的物品為何物時,該旅客聲稱所帶物品“會爆炸”,并阻止乘務(wù)員觸碰檢查。機組人員隨后報警,經(jīng)重新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該旅客攜帶的只是魚竿而已。之后,警方對擾亂航空器秩序的崔某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該事件被網(wǎng)友熱炒,甚至一度被演繹為警方拘留了在停機坪上“斗地主”喊“炸彈”的旅客,影響非常惡劣。將該事件和此前頻發(fā)的“詐彈”威脅事件對比后不難發(fā)現(xiàn),“詐彈”威脅事件是提前經(jīng)過策劃然后實施的,而這起事件是“不經(jīng)大腦、脫口而出”的,因此前者“故意”的成分多,而后者“兒戲”的成分多。然而有人說了,既然是“兒戲”,航空公司是不是有點小題大做了?
《狼來了》的故事大家一定都聽過,前兩次“狼沒來”的戲謔,造成了“狼來了”后的悲催。眾所周知,民航視安全為生命,而安全則是萬萬不能用來“兒戲”的。為了保證飛行安全和空防安全,民航制定了全面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同時在現(xiàn)實中,民航各單位也嚴謹認真地按章執(zhí)行。因此,大部分航空公司處理此類事件都遵循“寧可信其有”的原則。畢竟“兒戲”只能是事后的定義,而民航在處理“詐彈”威脅事件時,正是本著對旅客生命財產(chǎn)安全負責的原則,廣大旅客應(yīng)該能夠?qū)Υ吮硎局С趾屠斫狻?/p>
然而,讓筆者感到困惑的是,民航對安全的認真和一絲不茍的態(tài)度與工作作風有時反而成為“詐彈”威脅頻發(fā)的誘因,一個電話、一個郵件、一句玩笑,都可以讓整個機場忙得團團轉(zhuǎn),讓那么多的旅客的行程受到影響�;蛟S這些行為人真的不懂法,但筆者認為“兒戲”之后的代價太低,也許才是“詐彈”事件頻發(fā)的主要原因之一。雖然近年來,我國對“詐彈”威脅航班事件當事人的量刑標準日漸嚴厲,但震懾作用仍不大。2013年11月,“5航班詐彈案”當事人王洪亮被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但法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符合“造成嚴重后果”,對公訴機關(guān)對其判處有期徒刑8年~12年的建議不予支持,另外幾家航空公司在該事件中近40萬元的損失也沒有人埋單。而本次“釣魚竿”事件,當事人也只是受到了5日行政拘留的處罰而已。
反觀國外,2010年6月24日,在澳大利亞法院分別判處兩名謊報醫(yī)院和飛機上有炸彈的男子8個月、252天有期徒刑后,澳大利亞政府就宣布將在飛機上或者機場制造假炸彈威脅的監(jiān)禁上限從2年提高到10年。而美國對于編造“詐彈”的當事人最高可判20年有期徒刑,并可進行巨額罰款。加拿大則對有類似行為的當事人最高可判終身監(jiān)禁。筆者認為,通過加大對炸彈威脅民航安全的當事人的處罰力度,讓當事人為自己的行為埋單。這樣或許并不能完全杜絕此類事件的發(fā)生,但至少可以讓好事者“投鼠忌器”,不敢輕易“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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