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空難追責案件”的意義在追責之外
12日上午,在黑龍江省伊春市伊春區人民法院,一起刑事案件在這里進行審判,庭審現場只有一個旁聽者,最終,站在被告席的犯罪嫌疑人齊全軍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這似乎是一個再稀疏平常不過的審判,但是,如果將其與伊春空難、首例飛行事故追責等關鍵詞聯系起來,此案便無可爭議地有了再次被輿論聚焦的價值。之所以說再次,因為其實早在2013年的11月,伊春空難中幸免于難的機長齊全軍,就曾接受過一天的法院審理,只是當時法庭沒有做出法院宣判。
從2010年的那個不溫和的良夜,到今日的“首例空難追責案件”,整整過去了四年時間,而其中事故的調查報告就用去了將近兩年的時間。當然,只要能實現可期的整體向好,這樣的時間等待或許是值得的。
作為被標識為“首例空難追責”的案件,無論是從其司法本身的價值,還是從社會正義救贖的意義,這都是不言而喻的。也正因為如此,這起備受關注的空難追責案件,有著非比尋常的審視價值。一個不難被發現的價值是,這是法治精神的回歸。當法治成為我們津津樂道的時代精神時,這次對空難事故的法律追責,似乎是值得欣慰的價值回歸。
但是,法治愿景的實現,顯然不能通過一起“首例空難追責案件”來實現,而審視這起備受關注的案件,意義或許還不僅僅在于法治意義上的突破,而是應該積極進行這樣的反思:防止事故再次發生的土壤,是否得到制度性清除?而這樣的希冀,其實也是一些遇難者家屬的心聲,在去年的法院審訊后,有家屬向媒體直言,和比起追責機長,事故的反思才是他們希望的。
再回到伊春空難追責案件來看,根據齊全軍辯護律師透露出來的消息,判決所依據的是國務院事故調查小組于2012年6月29日作出的《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龍江伊春“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報告》。那么,有必要再去追溯一番這份兩年前出具的報告,根據這份報告對空難的原因定性,主要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在直接原因中,除了說明作為機長齊全軍的操作不當以外,還從間接原因上列敘了包括安全管理薄弱、民航管理機構監管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等問題。換句話說,伊春空難,事實上是一起多因一果的責任事故。
姑且不論法院以調查報告作為審判依據,是否有法理上的支撐,一個值得追問的問題是,那些曾經被視為間接原因的“安全管理薄弱、民航管理機構監管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在過去數年之后,是否已經得到根本性清除呢?
這些年來,機場建設熱始終高燒不退,姑且不說“全國近八成小機場虧損、靠巨額財政補貼維持”堪憂現狀,這些小機場在安全管理上真的做到了萬無一失嗎?一個最近的例子是,在今年的7月8日,東航MU2528在武漢進近階段聯系塔臺時,因管制員在崗位上睡著,多次呼叫無人應答,未能與塔臺建立聯系,后在進近管制員指揮下復飛落地。一個不小的武漢機場尚有這樣的失誤,那些小機場呢?當然,這樣的個案或許不能以偏概全,但是慮及航空的安全特點,這樣的問題無論如何都不能小覷,根據海恩法則:每一起嚴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輕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隱患。而類似一場雷雨就可以造成上萬乘客滯留機場的管理混亂,更是在全國諸多機場輪番上演,于此而言,至少從安全管理上說,在全國許多機場依然是客觀存在的嚴重短板。
據悉,齊全軍的律師將根據法律規定的“刑事案件不能將事故報告作為判案的主要依據”提出上訴,齊全軍將何去何從,自然可以等待法律的進一步裁定。但是,對航空安全問題的正視和反思,應該成為此次案件更大的警示價值。正如齊全軍的辯護律師所言,民航的快速發展不要忘了安全和質量,用我們賺的錢來忽略安全和乘客的利益的話,這就錯了。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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