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管理不力是航班延誤重要原因
最近一項跟蹤世界各地空中旅行情況的報告顯示,6月份全球35個國際機場準點率排名,北京首都國際機場準點率為18.30%,排名墊底;上海浦東機場以28.72%的準點率排名倒數第二。此外,廣州、昆明、南京、成都、長沙和烏魯木齊等內地省會機場中,沒有一家機場能做到讓半數航班準時起飛(中國廣播網7月14日消息)。
相應地,由航班延誤現象引發的矛盾糾紛近年來也越來越頻繁。飛機晚點,究竟是誰的責任?乘客在什么情況下才能獲得賠償?請求賠償的范圍和標準該怎樣確定?記者就這些問題采訪了有關專家。
航班延誤率高,是否可以避免?
“航班延誤,可以分為承運人原因和非承運人原因兩種。”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景明說,如極端天氣、空中管制等原因屬于機場和航空公司不可控制、不可避免的原因,在性質上屬于不可抗力。由于這些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航空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這些不可抗力因素,客觀上也給航空公司自身帶來了巨大損失。上海一家公司近日所作的一份報告顯示,去年全年中國航班延誤給乘客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352億元,算上航空公司遭受的損失以及其他間接損失,總額應該在500億元以上。有報道稱,我國民航能夠利用的空域只有不到20%比例,這20%還得在嚴厲管控下方可使用。
“極端天氣和過于頻繁、嚴厲的空中管制是民航航班延誤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航空公司對此不應承擔法律責任。”吳景明認為。
“除了極端天氣以及合理的空中管制之外,我國航班延誤率偏高更重要的原因,在于機場方面管理不力。”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認為,當前我國內地機場航班延誤率居高不下,人為的因素占了更大比例。同樣面臨極端天氣和空中管制問題,國外機場的準點率遠遠高于國內,就是最直接的證明。
完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改變目前的糟糕狀況,吳景明持同樣觀點。他舉例說,目前我國航空公司的飛機基本都處于全負荷運作狀態,一旦上一個航班延誤,接下來的航班必然跟著晚點。航空公司如果預備一些備用飛機,就可以有效提高準點率。
矛盾糾紛頻頻,主要責任在誰?
晚點的飛機越多,由此而導致的矛盾糾紛也就越加頻繁和激烈。機場和乘客之間的關系也由此日益變得緊張起來。這到底是因為機場方面管理不力,還是乘客在有意“鬧事”?
“就目前的情況看,航班延誤導致的糾紛,機場管理方面的原因依然是主導性的。”張新寶說,例如,機場如果預見到航班可能因天氣原因而調整,應當盡量提前通知乘客,這樣至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讓乘客有個心理準備,不至于在候機大廳等待太久而引發不良情緒。同時,在很多國內機場,大量乘客滯留機場若干小時,機場卻不及時通報晚點原因。這種低下的管理水平,客觀上也很容易引發乘客的集體不滿情緒。
“少數航空公司的管理甚至可以用‘低劣’來形容。”張新寶舉例說,根據規定,航班延誤4小時以上,應給予乘客一定的經濟補償,為了規避這一補償責任,少數航空公司盡管明知航班將延誤超過4小時以上,卻在乘客等候即將到達4小時的時候通知他們登機,讓乘客在飛機上坐一兩個小時之后,再將他們“趕”下飛機。這樣的做法,顯然更容易導致乘客不滿。
“在有效提升機場服務質量的同時,對鬧事乘客給予嚴肅處理,也是有效解決機場糾紛的必要手段。”吳景明說,在飛機嚴重晚點的情況下,機場方面為了平息矛盾,有時候對嚴重的鬧事者不敢及時處理,也是導致機場糾紛日益嚴重的一個誘因。有時,“鬧一下”的乘客就可以被安排到頭等艙,更有甚者,有的乘客居然闖入非自己乘坐的航班飛機。對于這種可能嚴重危害航班安全的做法如果不果斷處理,可能導致比航班延誤更為嚴重的安全隱患。
延誤賠償標準,怎樣定才合理?
據悉,中國民用航空局正在研究對延誤航班的乘客提出有統一標準的賠償方案,以減少乘客機場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航班延誤索賠問題,近年來一直是司法實踐中備受關注的熱點和難點。1994年1月14日,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田文昌和北京北方律師事務所龐民京受81位同班機乘客的委托,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遞交了一份民事訴狀。此案被媒體稱為“全國首例因誤機引起的訴訟”。此后,此類訴訟屢屢見諸報道,案件判決結果不一,其中也不乏乘客勝訴并獲得賠償的案例。
“航班晚點,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民事違約行為。乘客勝訴的案例,說明航空公司就此承擔違約責任,并得到了司法實務部門的認可。”張新寶說。
根據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間接損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實踐中也有乘客起訴要求“雙倍賠償”的案例。但是,“司法實踐中,乘客索取間接損害賠償的難度是極大的。”張新寶表示。
根據民航總局2004年7月出臺的《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誤的標準分為兩個:一個是延誤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另一個是延誤超過8小時以上。對于這兩種情況,航空公司都要對旅客進行經濟補償,但補償的范圍并不包含乘客的間接損失。那么,民航總局將要出臺的新的“賠償方案”,應當在哪些方面予以完善呢?
“乘客間接損失的補償,在世界各國都是個難題,但這并不妨礙我們參照國外較為成熟的規定,確定自己的補償標準。”吳景明舉例說,2012年10月,歐盟法院作出一項重要裁決,要求航空公司在航班晚點3小時以上時,必須向乘客提供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不能用簡單的食品或是代金券蒙混過關。
“這一規定不僅給歐盟及其附近的航空旅客吃了定心丸,也給國際上其他國家的航空業提供了可以參照的范例。”吳景明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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