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糾紛終極證據要經消協認同
漫畫/高岳
坐飛機如何訂座與購票、航班超售或延誤怎么辦、托運行李箱受損怎么賠付……這些與乘坐飛機息息相關的問題,都規定在航空公司的運輸總條件中。
所謂航空運輸總條件,是由航空公司制定的在運輸過程中規范航空公司與旅客行為的一個基本規定,是航空公司與旅客運輸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用就是明確承運人和旅客各自的權利與義務,進一步規范承運人對旅客的服務。
“無論航空貨運還是航空客運,都須簽訂一個合同,而航空運輸總條件是整個航空運輸總合同的核心,具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終極證據。”對于絕大多數乘客未曾聽聞的航空運輸總條件的重要性,中國民航大學教授郝秀輝如此表述。在他看來,其有利于構建和諧的航空運輸秩序。
“從航空公司角度講,它可以節約合同成本,提高法律效率;對合同相對人來說,它可以保護弱勢相對人的權益。”郝秀輝說。
然而,與航空運輸總條件的重要性相比,其在普通乘客中的認知率卻非常低。
今年,郝秀輝一直集中研究航空運輸總條件問題。他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他從航空判例中發現,對于航空運輸總條件的相關條款是否對旅客進行了充分全面的告知,法院是給予否定的。但是我國判決比較理性,未將其認定為欺詐行為,而是認定為違約責任。
西北政法大學客座教授、空間法與航空法研究所執行所長劉偉民指出,航空運輸總條件就是指航空公司與旅客或貨主簽訂合同的條件。按照民法簽訂合同自由的原則,其往往體現不出平等。然而,根據民用航空法、合同法的規定,航空公司制定航空運輸總條件并不構成違法。只要不違法,航空公司就跟旅客達成了協議。
“客票是航空運輸總條件的初步證據,但并沒有一個法律規定能夠認定旅客與承運人之間合同條款的設計。比如說,合同法規定了格式合同的提示說明義務、格式合同的規范和細化,那么民用航空法要不要對航空運輸總條件作出類似規定?這一問題還需研究。”國浩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高峰說。
鑒于上述爭議的存在,郝秀輝認為,航空運輸總條件的地位如何值得探討。“它是一個格式條款,相當于航空運輸領域的一般交易條件。”郝秀輝說。
另一方面,郝秀輝指出,目前我國航空運輸總條件的審查機構為交通運輸部運輸司,由此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航空運輸總條件是航空公司與旅客兩個私法主體之間的問題,運輸司作為一個行政主管單位,無權力和立法依據對其進行審核。
“所以,航空運輸總條件的審查機構需要明確。”郝秀輝強調,對航空運輸總條件的立法規制越來越重要。
據了解,目前民用航空法對航空運輸總條件并無明確規定,對其確認程序也缺少規范,導致在實際操作過程中,航空公司沒有讓購票人對訂立合同的航空運輸總條件進行確認,航空公司也沒辦法證明已告知旅客相關條款。所以,糾紛產生后取證顯得尤為重要。而且,我國也缺少一個標準統一的航空運輸總條件范本。
“我國法院對航空運輸總條件的審查是:是否是格式條款;是否已經訂入航空運輸總合同;法律后果問題。目前也出現一個爭議問題:凡是經過行政管理機關審查過的航空運輸總條件,法院是否有權否定它的效力?所以,航空公司不能簡單認為其航空運輸條款被行政機關批準或備案后,就能高枕無憂。在司法實踐中,這也有可能被判無效,從而使航空公司承擔違約責任。”郝秀輝認為,航空運輸總條件一定要經過消費者協會認同,才能得到廣大消費者的認同,這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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