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星能否東山再起:一個癌癥晚期的病例?
通過司法手段剝奪民營企業家人身和財產權的案例屢見不鮮;東盛地產案發回重審,蘭世立自被抓5年來第一次得到了好消息
失控懸轉三年半的命運羅盤終于停下,停在8月7日這一天。因“逃避追繳所欠稅款”被判入獄四年的蘭世立因“病殘”提前3個月出獄,走到了人生新的轉折點。
更大的轉折出現在20天后。8月27日,東星集團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對“東盛案”的《民事裁定書》,最高院認為一審“基本事實不清”,從而裁定該案發回湖北省高院重審。此前不久,東星集團與鐘祥政府下屬的鐘祥旅游投資開發總公司鐘祥風景區經營權一案也被裁定發回荊門市中院重審。
代理此案的陳有西律師認為“基本事實不清”短短六字,給了湖北省高院一記重重的耳光,而最高院將全部上訴費退還給東星集團說明,東星集團在此次最高院的上訴中“完勝”。
時光倒退四個月,當此案在北京東交民巷最高院開庭時,彼時律師陳有西也指出,“這是一個癌癥晚期的病例。”言下之意,即使獲勝,已經消失的東星航空也無法重生。
自蘭世立被抓5年來,東星集團第一次得到了好消息。2008年,面臨資金鏈繃斷危險的東星航空危機重重,為保住航空公司,蘭世立四處籌措資金。蘭世立走出了危險的三部曲:“借錢——股權托管——股權轉讓”,他以抵押的名義曾三次向融眾借錢7500萬,因還貸不力,2008年4月18日,雙方簽署《委托管理合同》,這份附條件的合同實質是要求3個月內若不能還款,就要將東盛房產100%股權以100元人民幣無條件轉讓給融眾。其核心資產為“武漢光谷花園項目”,當時市值約9億元。
最終融眾如愿以償。3個月后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轉讓價從最初的100元變成了3.15億元。股權受讓人為李軍、楊嫚,都為融眾職工。但至今無人見過這倆人,這被最高院稱為“影子交易人”。
這一由借款到賣樓的連鎖反應,被律師陳有西稱為病急亂投醫,實質與借高利貸無異。但是,若蘭世立真的以當時超過16億元的房地產資產換得3.15億元流動資金,則東星航空或還能周旋于世。
急于救火的蘭世立沒想到的是,他拿到手的只有8550萬元,這份《股權轉讓協議》不僅沒讓他籌到足夠資金,最后還讓他失去了東星集團最優質的資產東盛地產,后持續升值超過16億元,蘭世立自己又身陷囹圄,被判入獄四年。他曾經坐擁20億資產,如今只剩一個年營業額不過400萬元的景區還在經營。雖然蘭世立在企業經營上多為人詬病,但陳有西指出,無論如何,以8000多萬元的對價就換得一家民營企業20億元的資產,這樣有違法治精神的事情不該發生在當下中國。
失去自由的蘭世立從未淡出公眾視野:三年前的2010年4月,蘭經歷三次被抓被放后第四次進入監獄。次年3月,服刑不到一年的蘭世立便以一份遺書展開自救,遺書以太太、女兒、東星員工、母校武漢大學等為傾訴對象,高調表達其情緒與訴求。兩個月后,蘭世立因不滿東星航空被勒令停飛控告民航中南局的案件開庭,也創造了中國民航史上第一例民告官案件。2011年9月,蘭世立通過其侄女、東星航空母公司東星集團總裁助理蘭劍敏舉報時任武漢市常務副市長袁善臘“挪用公款、索賄”等問題。袁也是介紹融眾集團董事長謝小青結識蘭世立的中間人,最終,事情以袁的退休而告終。
東星集團的諸多訴訟和自救,共有三個方向,分別涉及蘭世立本人的刑事定罪問題(已不可逆轉);東星航空之死的程序違法問題(敗訴);東星集團的資金問題。這三大問題分別涉及刑事訴訟、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動用了一個民營企業所能動用的全部法律武器。幾年來東星屢戰屢敗,但誰也沒有想到,在行政力量干預最薄弱的民事訴訟中,最終出現了缺口。蘭劍敏說,案件發回重審意味著“東星40億資產失而復得”,有可能東山再起。
發回重審的看點在哪里?最高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東盛地產的股權轉讓是否是真實意思表示?陳有西看來,東盛地產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個“影子交易”合同。買股權人沒有參加談判,沒有當場簽字,沒有支付一分對價,名義上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人是李軍、楊嫚,但是與轉讓方蘭世立等進行談判的是謝小青,支付轉讓款的是融眾集團及其關聯公司等,因此東星集團認為謝小青難脫干系,這是“一個放高利貸者參與絞殺一個遭遇危急公司的商戰掠奪行為”。
與在最高院應訴時強調融眾已支付股權對價不同,這一次融眾集團董事長謝小青否認股權轉讓與己有關,他告訴《中國企業家》:“事實終歸是事實。8550萬元跟融眾集團沒有任何關系,跟我也沒有關系,我相信司法。”而陳有西對重審結果非常樂觀,陳有西認為,對于東盛地產,東星集團當時只是委托管理,因此東星集團有權把房產股權拿回來,即使房產已被出售,東星集團也可執行回轉,全部追回。
東星航空在上訴中還提出了新的證據,2008年7月8日《湖北東盛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變更登記資料中,《出資轉讓協議》、《股東會變更決議》上的蘭世立簽名并非出自蘭世立,《出資轉讓協議》中使用的湖北東星集團有限公司公章也和工商登記的不符,且沒有法定代表人簽名。對此,謝小青告訴《中國企業家》說:“那是在誹謗。”
這一案件的典型意義還在于,受困于資金之渴的民營企業常常出現“病急亂投醫”的做法。陳有西指出,東盛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東星集團對于東盛地產是抵押還是股權出售,被轉讓股權的是融眾集團還是李軍、楊嫚。在民間,這種名為股權轉讓協議,實為借款合同,用來解燃眉之急的情況不是個案。甚至有人在做所謂的抵押時,連房產過戶手續都辦了。這種看似瘋狂不理智的行為,在現實中并不少見。
但硬幣的另一面是,近年來,面對民營企業的經營困境,通過司法手段剝奪民營企業家人身和財產權的案例屢見不鮮。由于司法機關的介入,使得這種剝奪更具有形式上的正當性。有研究者稱之為,“當暴力革命不可行時,就開始用司法手段均貧富”。比較典型的是湖北荊州天發集團龔家龍案,目前已被證實是錯案,龔家龍被宣判無罪。在龔先被判刑期間,其上市公司的所有財產先被政府托管,后被剝奪。
2008年,蘭世立曾經出過一本書叫《民營企業快速崛起密碼》,而今,重獲自由后,這次命運羅盤又會轉到哪個方向?東盛地產案的結果肯定不是全部答案,東星航空已經不在,即使重獲自由,蘭世立的航空夢或許也難再續,但是東星案仍舊給中國民營企業家維護自身財產權提供了樣本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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