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局發布禁止及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公告
圖:機場違禁物品展示柜
為保障民航旅客人身財產安全、民用航空運輸安全和國家安全,防止針對民用航空活動的非法干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和《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規定,近日,民航局發布《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和《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公告規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運輸機場管理機構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公示《民航旅客禁止隨身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和《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并在旅客購票、辦理乘機手續、安全檢查時履行告知義務。旅客應當接受并配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
公告規定,《民航旅客限制隨身攜帶或托運物品目錄》中禁止隨身攜帶但可以托運的物品,旅客可將其作為行李托運、自行處置或者暫存處理;屬于經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批準后才能作為隨身行李物品或者托運行李運輸的特殊物品,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向旅客通告特殊物品目錄及批準程序,并與民用航空安全檢查機構明確特殊物品批準和信息傳遞程序。
公告規定,對隨身攜帶或者托運屬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危險品、違禁品和管制物品的旅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在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物品中故意隱匿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屬于民航禁止、限制運輸物品的旅客,構成擾亂秩序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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