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泳辭任北京首都機場股份公司秘書

資料圖:原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舒泳先生
北京首都機場股份11月30日發布公告,舒泳因工作調整已辭任該公司公司秘書,此外,羅小鵬及莫仲堃將獲委任為該公司的聯席公司秘書,自2016年11月30日起生效。
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公司秘書辭任及委任聯席公司秘書
茲提述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16年10月19日的公告,內容關於舒泳先生(“舒先生”)辭任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秘書以及委任羅小鵬先生(“羅先生”)為董事會秘書,於2016年10月19日起生效。
舒先生因進一步的工作調整辭任本公司的公司秘書,於2016年11月30日起生效。舒先生已確認其與董事會并無分歧,亦不存在須提請本公司股東注意有關其辭任的其他事宜。董事會對舒先生任職期間作出的貢獻表示感謝。
董事會宣布,羅先生及莫仲堃先生(“莫先生”)將獲委任為本公司的聯席公司秘書,於2016年11月30日(“委任日期”)起生效。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本公司必須委任聯交所認為在學術或專業資格或有關經驗方面足以履行公司秘書職能之人士為公司秘書。羅先生擁有豐富的上市公司管理經驗且熟悉本公司的運營。然而,由於羅先生并無具備上
市規則規定的有關資格,委任其為唯一的公司秘書并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的規定。
本公司已向聯交所申請并已獲聯交所批準豁免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的規定。豁免有效期為委任日期起三年期間(“豁免期”),惟條件為莫先生將協助羅先生履行公司秘書職責,莫先生在豁免期內具備上市規則第3.28條注1規定的所有必需資格。如果莫先生停止協助羅先生履行本公司的公司秘書一職,豁免將被即時撤銷;本公司將在豁免期屆滿時通知聯交所以重新評估情況。聯交所預期於豁免期結束後,本公司將能令聯交所信納羅先生已在獲得莫先生之協助後能夠滿足上市規則第3.28條及第8.17條之要求,故毋須再申請豁免;及本公司將以公告形式披露豁免之詳情,包括豁免原因及豁免條件。
承董事會命
劉雪松
董事長
責編:xw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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