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機場:攜帶Logo要確認 乘機過檢早知道
11月07日,上午10時許,廈門高崎國際機場T3旅檢現場查獲一起攜帶警用電擊器乘機事件。在國內旅檢安檢通道,開機員檢查員李某正在認真仔細的檢查著乘機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
在對乘坐MF8133由廈門前往大同,王先生行李包進行檢查時,發現包內一個類似手電筒的金屬柱狀物體頂部帶有金屬環,且中間部分有明顯的電池及升壓裝置。通過以往的工作經驗,判定這是一個電擊器。檢查員李某立即通知開包員檢查驗控制住該行李,在詢問王先生是否帶有電擊器后,王先生煥然大悟想起來了。開包員檢查員在王先生允許之后將包打開將電擊器取出經觀察,該電擊器上檢并未發現其他違禁物品。當即通知了值班領導,及后值班領導將該名旅客交由民航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廈門高崎國際機場溫馨提醒廣大出行旅客,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明確規定帶這些東西是明令禁止的,相關知識:2008年4月7日中國民航局下發《關于禁止旅客攜帶火柴、打火機等火種乘坐飛機的通知》(民間稱其為《禁火令》),禁止旅客在托運行李中夾帶打火機或者隨身攜帶打火機。根據《關于旅客攜帶打火機火柴乘坐民航飛機法律責任告知書》規定,若旅客在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中藏匿打火機(火柴),有可能面臨公安機關5000元以下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并且,由此造成的誤機等損失,由旅客自行承擔。
除了火柴、打火機外,不能隨身攜帶的物品還有液態、乳膠狀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氣體、管制刀具、腐蝕性、放射性物質等上百種。酒類物品不可隨身攜帶,但可作為托運行李交運。酒精度24度以下(含24度)的酒類物品,交運數量不受限制;酒精度在24度(不含24度)至70度(含70度)間的,交運總量不得超過5升;酒精度在70度(不含70度)以上的不得辦理交運。酒類物品的包裝應符合民航運輸有關規定。 關于禁止隨身攜帶及禁止托運的物品的有關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規定,在中國境內乘坐民航班機禁止隨身攜帶或托運以下物品:
槍支、軍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制品; 爆炸物品,如彈藥、煙火制品、爆破器材等及其仿制品; 管制刀具;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機(氣)、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煙餅等; 腐蝕性物品,如鹽酸、硫酸、硝酸、有液蓄電池等; 毒害品,如氰化物、劇毒農藥等;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強烈刺激氣味的物品、可能干擾機上儀表正常工作的強磁化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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