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實施10周年研討會召開
6月12日,中國民用機場協會在北京召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實施10周年研討會,與會代表緊緊圍繞“完善機場管理、提升治理能力”的主題,系統總結了條例頒布10年來的司法實踐,探討了設施過程中的相關問題,就新時代加強行業治理法制化建設、提升機場治理能力、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出完善建議和解決思路。
研討會現場實況
民用機場是重要的公共機場設施,是航空運輸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2009年頒布并實施的《民用機場條例》,是民用機場法制化、規范化建設的一個里程碑,有效地推進了我國民用機場的建設與發展。截至2018年,運輸機場達到235個,其中千萬級機場達到37個,高原高高原機場達35個;機場旅客吞吐量為12.6億人次,貨郵吞吐量為1674.02萬噸,保障航班起降1108.83萬架次,機場在航空運輸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強。值此《民用機場條例》實施10周年之際,開展研討對于推進機場法制化建設具有重要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
研討會由中國民用機場協會主辦,由機場協會法律委員會、北京首都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空法學會承辦。來自民航局政策法規司、機場司、民航華北地區管理局、民航江蘇監管局的相關負責人,北京航空法學會、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中國政法大學、民航管理干部學院的專家學者及23家機場集團的領導、法務部門代表,圍繞“完善機場管理、提升治理能力”主題,通過專家學者主旨演講、行業代表互動討論的方式,系統地回顧了《民用機場條例》的司法實踐,研討了條例實施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并對修訂完善法律條款提出了的客觀務實的意見和建議。大家普遍反映研討會受益匪淺,收獲滿滿。
民航局政策法規司張清春副巡視員講話
民航局政策法規司副巡視員張清春對《民用機場條例》下一步修訂工作提出了建議,要求修訂條例時,不回避重大問題,該質疑時就應該質疑;修訂條例重在原則性界定,少涉及具體條款,尤其是具體管理手段;要處理好行業管理和社會管理的邊界,促使行業管理部門、地方政府和機場管理機構權責定位清晰,管理更加有效。
民航局機場司綜合處處長高天回顧了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時代的局限,肯定了機場協會在修訂完善條例中的積極表現,并要求機場協會充分發揮作用,服務好會員單位,及時收集意見,及時反映問題,抓住民航法修訂的契機,將相關意見建議充實進去。
機場協會王瑞萍理事長致辭
機場協會理事長王瑞萍在主旨演講中肯定了《民用機場條例》的歷史意義,同時指出其立法局限以及與深化改革、行業發展的不適應性的問題,對《民用機場條例》修改提出了六點建議:一是進一步引領屬地管理體制全面落實。要在公共基礎設施法律定位下,強化各部分條款與這一法律定位的內在勾稽關系,強化民用機場與城市的融合。二是進一步引領民用機場生產關系變革。修訂要把公共基礎設施法律定位貫徹到底,堅定不移地推動民用機場向公共性、管理型方向發展。三是進一步確立和規范機場管理機構法定職責的公共屬性。公共管理與經營活動分離,是高質量發展制度性保障和公共基礎設施領域的改革方向,也是提高收益能力的基本途徑。四是進一步限制機場管理機構及國有資本經營活動。明確界定公共服務和商業服務,機場管理機構提供公共服務,市場提供商業服務。五是增加對新市場主體的法律規范。應當進一步規范機場管理機構對第三方管理以及第三方的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為轉型發展提供法律支持。六是增設新發展需要的法律規范,對民用機場預置國防功能作出明確規定,并增設網絡安全管理有關條款,提升民用機場的管理水平。
機場協會下一步將梳理、歸納本次研討會各代表提出的好的《條例》修訂意見建議,并組織進一步研討論證,形成一份全面科學的立法工作建議提交民航局,促進《條例》完善修訂更加符合民用機場高質量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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